医疗事故及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医疗事故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和相关司法实践,医疗事故主要包括:(1)违反医疗技术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2)延误诊断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导致病情加重;(3)擅自变更医疗方案,未取得患者同意...
医疗事故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和相关司法实践,医疗事故主要包括:(1)违反医疗技术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2)延误诊断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治...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医疗事故及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和相关司法实践,医疗事故主要包括:(1)违反医疗技术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2)延误诊断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导致病情加重;(3)擅自变更医疗方案,未取得患者同意;(4)因操作不当造成意外伤害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应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标准进行在法律责任方面,医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等不同类型的后果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医疗事故如果构成重大负担事故罪,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了因医疗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相关条款中,对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有详细说明
医疗事故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1.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终止处理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判决书 2.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其中第三条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方的要求、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五条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整改措施、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