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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的定义是什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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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的定义是什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移送管辖的定义是什么

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移送管辖的定义是什么拓展阅读

移送管辖的定义是什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民诉中的管辖制度是与法院设立相配套的。民事管辖分为三类:1、法定管辖2、裁定管辖3、协议管辖。如下表:1-1

移送管辖的定义是什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一、法定管辖

法定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将案件的受理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般第一审民事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如果案件的标的额达到一定数额将不属于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标的额大小将原本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调整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了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三类,分别是重大涉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和最高院确定中院管辖的部分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第19条、第20条规定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最高院审理的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如下表:1-2

一般地域管辖

离开住所的离婚案件

双方均离开住所:原告就被告

仅被告离开住所:原告和被告

人身不自由的案件

双方均不自由:原告就被告

仅被告不自由:被告就原告

三费案件

只有一个被告或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原告就被告

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原告就被告均可管

三种特殊被告(不在中国境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

身份关系案件:被告就原告

其他类型案件:原告就被告

有一般就有特殊,特殊地域管辖则是依照“密切联系”原则,分为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和其他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里有一类很特殊的关系,即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了三种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对《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其中不动产已登记的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未登记的,以实际所在地确定不动产所在地。

二、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纠纷等涉及财产的纠纷选择管辖的一种方式。要求当事人之间采用书面形式对管辖进行约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顾名思义,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包括三种: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一)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形可能需要指定管辖,一种是法院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由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另一种情形是两个以上同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此情形下由哪个法院指定管辖呢?此时如果同属于一个地、市辖区的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则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是中院;如果不在同一个地、市辖区的,则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如果分属于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法院,高级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值得注意的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前提条件是,两个法院需协商前置。

(二)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如下表:1-3

移送管辖

管辖权转移

功能

纠错

微调和变通

性质

移送的仅仅是案件

移送的不仅仅是案件,更主要的是移送了案件的管辖权

主体

大多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后果

移送管辖后,被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必须报经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法院认为错误的,可以直接撤销下级法院的转移裁定

相同点

均属于裁定管辖的具体类型,文书为裁定书

四、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即原告起诉到法院后,对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异议,在法定的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诉讼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起的主体为被告和反诉中本诉的原告可以提管辖权异议(诉讼第三人不得提起)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例外:1、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金额2、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三)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又针对起诉状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当依法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五)应诉管辖

是在法定期间内未对无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针对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注意的是,应诉答辩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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