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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依据违法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公司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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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依据违法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公司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可以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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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拓展阅读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依据违法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依据违法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来源:山西日报

原标题:依据违法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事件回放:2015年8月2日,杨某入职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劳动合同期限5年。2017年3月4日,杨某与部门经理发生争吵。3月22日,公司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杨某,因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其予以辞退。杨某表示,自己从未见过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公司制定这些时也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更未公示。公司上述做法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及公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能据此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用工管理自主权,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涉及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然而,公司案涉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并未经过前述法定民主程序,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解除公司与杨某劳动合同的依据。

另一方面,公司规章制度公示程序不合法,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能据此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前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而,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上,公司只有依法履行了公示程序,该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案涉规章制度未经法定公示程序,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公司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不仅制定程序不合法,而且未经公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的依据。公司据此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杨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在既不和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公示的情况下,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首先要仔细研究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如果规章制度本身不合法,劳动者既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依法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张林凯律师)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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