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发票抵扣存在问题和应注意事项有哪些(注意!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抵扣进项常见风险)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由本地个体运输户或个人运输,取得虚开或代开的运输发票。这种情况在我们的检查中占不小份额。我们在检查一企业时发现,为这家企业提供运输劳务...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本地个体运输户或个人运输,取得虚开或代开的运输发票。这种情况在我们的检查中占不小份额。我们在检查一企业时发现,为这家企业提供运输劳务的都是企业所在地及周边的无证运输户,而这些运输户提供给企业的运输发票却是各地均有,有的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提供了数十户企业的运输发票。进一步对这些运输户作询问,他们所提供的发票均是通过出具5%左右的费用后取得的,这些开票单位他们均未去过,开票方式是通过邮寄开票资料和开票费用后,对方再把发票邮寄过来。开票单位的信息是运输户们相互交流而得来的,并且他们也不断比较开票费用,哪儿低就到哪儿开。在检查中我们还了解到,一些外地的开票单位近来甚至在昆山设有开票点。这些运输户为什么不到本地地税部门去代开票呢,因为在本地开票,总共要交纳10%多的税。对他们来说这差额就是他们的净收入了。而受票企业在接受这类发票过程中,只注重发票的真假,注重发票上是否有“三个章”,对一个本地个人不断提供不同外地企业的运输发票却从不提出疑问。
2、与货运代理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取得其他运输公司的发票。某些企业其运输合同是与货运代理公司签订的,运输劳务是该货代公司自己提供的,货款也是通过银行电汇给该货代公司的,但该货代公司提供的是别的运输发票,而且还不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发票。检查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地方的货代公司是领不到货物运输发票的,其可以开具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按照规定是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的。一旦受票企业要求取得可以抵扣的运输发票,货代公司便到其他运输公司代开发票。殊不知,接受发票的企业作为接受第三方发票是不得抵扣的。
3、与货物运输公司签订货运合同,接受其他货运公司的发票。企业将运输业务交付某一运输公司,但该运输公司却提供其他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对此,运输公司对受票企业的解释很多,有的称此单业务是让其他运输公司做的,因此由其他运输公司开具发票,对此受票企业必须慎重,这类发票往往就是代开、虚开的。有的干脆称当时因为自己公司变更名称或接受检查,暂时开不出发票,就在一些停车场让人代开的,据他们讲,在上海的一些停车场很容易代开到发票,他们对受票企业保证发票一定是真票,这种情况本身就是违法的。
4、在购货过程中,由供货方代办运输,代垫运费,在供货方转交运输发票时,取得了虚开的运输发票。这种不合法的发票,通过供货方再进一步找到提供发票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其发票的来源与上述情况大相径庭。由于此种情况企业在受票过程中很是被动,因此供货方应该为购货方把好关。
检查中还发现,部分企业除了接受虚开、代开的运输发票外,还接受虚假的运输发票。在检查中发现多家运输单位自己不开具发票,让外地的同一家物流公司开具,经与该物流公司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发票信息比对,未找到存根联信息,这些发票被认定为假票。
二、取得运输发票应注意的方面
作为受票方,企业应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尽量减少由于接受了虚假、虚开、代开运输发票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主要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把好四道关。首先,要求承运人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道路运输证等,查看其经营范围;其次,应该与承运人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并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与合同上的单位名称进行核对,看三者是否一致;再次,在承运人提供发票时,应对票面情况进行审核,该填写的项目是否填写齐全,特别要注意看发票上的承运人是否与合同上的一致;最后,要把好付款关,付款尽量采用银行转账,减少现金支付,并注意对方要求付款的单位是否就是合同签订单位。
2、谨慎接受个人提供的运输发票。按照规定,个人是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如果企业将货物提供给个人运输,那么在接受发票时必须谨慎从事。个人所提供的运输发票一定要有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的代开发票章,发票上的承运人必须是提供运输劳务的人。如果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其代开发票的应该是车籍地的代开票单位,应当核对车籍与代开票单位是否属同一地,要求个人出示完税凭证,核对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应该是提供运输劳务的人。如果是个人承包、承租、挂靠等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应该要求其提供出包、出租或所挂靠方的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码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其所开具的发票应当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或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
3、认真审核发票票面内容。假票其有相当部分内容与真票在开具上有差别。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
(2)发票上XX税控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均有税控收款机自动生成。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3)为了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人(或抵扣方),在受票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有“+”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检查中发现很多有问题发票收货人、发货人二栏相一致)。
(4)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包括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
(5)有关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款=合计×税率。
运输发票抵扣存在问题和应注意事项有哪些拓展阅读
注意!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抵扣进项常见风险
注意!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抵扣进项常见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文标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准确抵扣进项
税额》
作者:刘伟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等政策规定,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并未准确适用政策,导致未充分抵扣,或不合规地抵扣了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引发税务风险。
1政策理解不准确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项目,进行了抵扣。
企业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准确,主要体现在主观扩大抵扣范围上。
一些企业将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却仍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企业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果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实务中,一些企业会以集体名义,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或允许个人外出旅游后在单位进行报销,企业凭相关票据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事实上,上述操作属于将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形,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些企业凭客户、外聘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非雇员的飞机票、火车票等,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额。 企业需要注意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以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所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对于非本单位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其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一些企业购进跨境旅客运输服务,也抵扣了进项税额。
须注意的是,按照政策规定,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旅客运输服务,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并不包括国际及港澳台旅客运输服务。
2税额抵扣不充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未抵扣或抵扣不充分。
一些企业财务人员错误地认为,企业享受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免优惠,就不能再计算抵扣相应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这些财务人员的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政策规定,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期间免征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据此,企业认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也要按照调整后的征收率来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事实上,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中已经明确,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也就是说,企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仍可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存在惯性思维:只有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事实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并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无需进行抵扣勾选,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票面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0栏“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凭证”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发票已在我国稳步推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等同于一般的增值税发票。
此外,还需注意,如果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或不显示税额,那么,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不得抵扣。
3凭证管理不规范取得的票据不符合政策要求,仍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给自己埋下隐患。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首要的依据就是相关凭证。
一方面,凭证内容需规范。
按照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或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进行抵扣的,客票上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且手写无效。
实务中,一些企业在报销差旅费时,业务人员提交的客票,并没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或者仅提供了手工填写的定额发票,这些票据都不符合规范,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但企业仍为其办理了报销,并以这些客票为凭证,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还有一些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购买方信息不完整、不规范,仍据以抵扣了进项税额。
实务中,企业还应注意,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另一方面,凭证要符合时间要求。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现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其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实务中,一些企业将2019年4月1日前取得的扣税凭证,与2019年4月1日后取得的扣税凭证夹杂在一起,计算并抵扣了进项税额,不符合政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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