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四川省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全文解读(想做生意?这份《广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你不得不看)
在火车站,地铁口以及公园广场等地,我们经常能看到卖食品的流动小摊贩,但是这种小摊贩也经常会遭到城管的驱赶且屡禁不止,针对这种现状四川省日前出台相关条例,那么有哪...
在火车站,地铁口以及公园广场等地,我们经常能看到卖食品的流动小摊贩,但是这种小摊贩也经常会遭到城管的驱赶且屡禁不止,针对这种现状四川省日前出台相关条例,那么有哪些亮点呢?
如何定义食品摊贩?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经营区域和规定经营时段内,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亮点: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实施备案管理;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未按规定备案: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食药监部门应建立并公开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卡、5000元以上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019四川省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全文解读拓展阅读
想做生意?这份《广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你不得不看
作为广元最会做生意的老板
这份《认定标准》你还没看?
那你就
out了!
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了《广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试行)》(广食药监发〔2017〕76号)已过2年的试行期时效。
3月3日,广元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广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
都有哪些利好消息呢?
快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实施时间
《广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将于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三、《认定标准》总体框架
《认定标准》共计八条,主要包括食品小作坊的认定、食品小经营店的认定、食品摊贩的认定、集中交易市场内的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认定等内容。
四、《认定标准》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了具体认定标准。
二是新增了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生产场所按小作坊备案,经营场所按食品小经营店备案或食品摊贩登记管理的规定。
三是突出重点问题监管。
四是明确“三小”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全文如下
广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关于食品小作坊的认定
(一)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且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二)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三)对现场制售(前店后坊式)的蛋糕店、面包店、包子店、馒头店、抄手店、烧烤店、熟食店(含卤肉店、烤鸭店)等无固定就餐场所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按小作坊进行备案管理。
(四)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加工场所销售自己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不需要取得小经营店备案,但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分离的,生产场所按食品小作坊备案管理,经营场所按食品小经营店备案或食品摊贩登记管理。
二、关于食品小经营店的认定
(一)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销售食品为主的小经营店是指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裸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小副食店、小超市、小卖部等个体食品经营者,其经营场所(不含非食品处理区及设在经营场所以外的食品库房)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三)餐饮服务为主的小经营店是指小餐饮店(含快餐店、小吃店、小饭店等)、饮品店(含咖啡吧、酒吧、茶吧、奶吧等)个体食品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含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除外)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四)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五)现场制售(前店后坊式)的蛋糕店、面包店、包子店、馒头店、凉面店、抄手店、烧烤店、熟食店(含卤肉店、烤鸭店)等有固定就餐场所的个体食品经营者按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进行备案管理。
(六)对不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建筑工地食堂,按照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进行备案管理。
(七)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学校、托幼机构(含托管机构)、养老机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甜品店等从事食品经营(含销售食品和餐饮服务)不予办理备案。
三、关于食品摊贩的认定
(一)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包括在指定(划定)区域、城乡结合部、街头及路边所有无固定经营门店的食品摊贩(流动摊贩)。
(二)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登记管理。专业厨政公司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四、关于集中交易市场内的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认定
(一)对集中交易市场内的小菜摊、小果摊、鲜肉摊等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二)对在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内,从事食品加工、食品经营,且具有固定经营门店,又符合本标准中关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的,按照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施备案管理。
(三)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按食品摊贩进行登记管理。
五、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超过本文件规定标准的,或者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六、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八、本认定标准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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