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期限是多长 判决书执行的期限是多长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中的确需由当事人自己履行的义务,由人民法院发送达票后,自送达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履行如果当事人未能在此期间履行,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特别说...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中的确需由当事人自己履行的义务,由人民法院发送达票后,自送达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履行如果当...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期限是多长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中的确需由当事人自己履行的义务,由人民法院发送达票后,自送达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履行如果当事人未能在此期间履行,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处所述的执行期限仅适用于确需由当事人自己履行的义务,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义务,如财产给付等,是不适用此期限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诉讼中财产保全期限与民事执行是多长时间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