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解读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及其基本要求根据该条,证据包括现场记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这一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基本类型,确保了证据的全面性和多样性,以便于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判别同时,该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及其基本要求根据该条,证据包括现场记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这一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基本类型,确保了证...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针对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及其基本要求根据该条,证据包括现场记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这一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基本类型,确保了证据的全面性和多样性,以便于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判别同时,该条款还强调了每种证据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如物证具有直接、客观的特征,而供述和辩解则需要考虑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一条款对于指导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正确 法律依据: _59条证据包括:(一)现场记录;(二)物证;(三)书证;(四)证人证言;(五)被害人陈述;(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七)鉴定意见;(八)其他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4项的解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指侦查人员在勘查、搜查的过程中,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留置、封存的一项侦查措施而问题中的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二者关系是:任何一次扣押必须持有有效的法律文书,即扣押决定书;任何一次扣押行为,必须列明所扣押的物品,即扣押清单扣押清单不能替代扣押决定书 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以求准确认定案情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一种强制性的证据收集行为,一般是建立在证据持有人拒绝交出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与搜查和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区别与联系 一、扣押与搜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它们都是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发现犯罪人和犯罪证据对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而扣押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依法留置和控制的侦查行为 第二,扣押通常发生在搜查的过程中,扣押是搜查的目的 二、扣押也不同于调取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调取是侦查机关已经了解到某个单位或者某个公民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通过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使其协助侦查机关“主动”交出证据扣押则缺乏这种特点,大部分在勘查、搜查中侦查人员依法取得但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时,侦查机关可以强行扣押因此,扣押的强制性比调取更为明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