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规定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减持规则解读 | 系列问答第一期:股份减持的基本规定(一))
减持规定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
减持规定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这与以往的规定及18号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的约束。
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本条仅针对集中竞价减持设立预披露制度,对于大宗交易转让的披露未作规定,相信不受影响。
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本条规定的质押信息披露较之以往规定更加苛刻,是看身份不看数量的,过往规定以深交所主板的上市规则为例,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版)第11.11.4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即以往规定主要看股份数,5%以上的股份质押才需要信息披露,《减持规定》改成了看股东身份不看数量,极端情况意味着即便大股东只有100股股份被质押了,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根据《减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受到《减持规定》的约束,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故通过二级市场举牌的主体可不遵守《减持规定》的限制。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除交易所买卖、协议转让外,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故除就来源上区分二级市场举牌买入股份不受约束外,其余规避手段基本被堵死。
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
《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完善对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
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
根据《减持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条对减持划分了不同路径,即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三个月不超过百分之一),但大股东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不受数额限制。另外,对于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也没有设定数额限制,但如董监高身份与大股东重合的,仍应遵守该限制。
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前述规定,禁止减持的情形包括:(1)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等在特定期间的,则所有大股东都要“连坐”,均不得减持,但董监高减持应不受影响;(2)大股东或董监高自身出现禁止减持情形的,不得减持。关于本条是否会导致某大股东(或某董监高)出现禁止减持情形,是否影响另外大股东(或董监高)减持呢?我们理解,大股东(或董监高)应只对其自身负责,此种情形下不得“连坐”,即其余未出现禁止减持情形的大股东(或董监高)的减持不受影响。
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交所自律监管和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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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规则解读 | 系列问答第一期:股份减持的基本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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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近年来,证监会与交易所制定发布了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则,对于稳定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更好地服务市场,我们制作了《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解读》系列问答,以帮助投资者理解遵守相关规则。
”
一、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范主要包括哪些制度和规则?
主要包括法律、证监会规定和交易所规则三个层面。
一是法律层面,《证券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是证监会规定层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对各类股份减持情形作了具体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减持予以豁免适用。
三是交易所规则层面,沪深交易所均按照证监会规定,发布了实施细则、问答与通知等文件。上交所方面:①主板相关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②科创板公司股份减持优先适用《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主板相关规则;另外,科创板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指引》。
二、哪些股份减持行为受到减持规则约束?
(一)减持规则主要规范三类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
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通过集中竞价买入的股份和2020年再融资新规生效后取得的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外,其余股份全部受到规范,包括在首次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2020年再融资新规生效前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中取得的股份,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划转、赠与、继承等取得的股份。
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施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此后取得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不再受减持规则有关规定的约束。2020年7月3日,证监会发布实施《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受减持规则有关规定的约束。
三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减持规则主要规范上述主体的三类减持行为:
一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二是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三是通过协议转让减持。
此外,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也适用减持规则规定。
三、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遵守什么规范?
一是减持比例限制。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是大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1)事前: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其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以及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事中: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期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3)事后: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例如,A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甲发布减持计划公告,拟自2018年9月25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49,177,326股。但自2018年9月25日至12月17日,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6,980,9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超过规定的减持比例限制。同时,经公司持续督促,甲一直未就前述减持结果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次年3月11日才予披露。上交所决定对其予以监管关注。
四、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遵守什么规范?
一是减持比例限制。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是履行告知义务。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减持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是受让方转让限制。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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