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哪些义务(不再运营的网站记得注销!深圳一公司因此被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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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依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安全义务,包括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窃取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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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运营的网站记得注销!深圳一公司因此被告侵权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个案件。深圳某家居公司陷入纠纷,只因没有及时注销备案不再运营的网站......
据了解,2021年10月,北京A公司发现一网站非法传播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诸多作品。
查询ICP备案信息后,A公司确认侵权人的身份是深圳市宝安区某家主营家居装修的B公司,于是A公司将B公司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B公司称,其为了发展公司装修业务,曾在2014年开办一个网站,向案外人域名经营商申请使用涉案域名并进行ICP备案。
2020年B公司不再运营该网站,停止向域名经营商缴费。因未进行注销备案,ICP显示的网站运营人仍然是B公司。
B公司表示,其对第三方抢注该域名用于发布侵权内容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域名的ICP备案主体信息可以作为认定网站实际经营者的初步证据。但ICP备案主体与网站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网站实际经营者为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查明,实际侵权人并非是本案被告。经过法官释法说理,A公司撤回了对B公司的起诉。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及时进行备案注销手续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消极履行该义务,不仅会导致罚款等责任,更有可能致使不法分子冒用其“名”,实施不法行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只有及时进行备案注销手续,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免受经济、商誉等损失。
【记者】苏国锐
【通讯员】古雅妍
【作者】 苏国锐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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