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你了解我国的听证制度吗?参与听证应该注意什么?)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即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不行拒绝,都要组织听证。另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听证。限定听证案件的范围,是从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出发,既保证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效率,注重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民主程序的建设。听证尽管是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并不是行政处罚必经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才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提出听证要求?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首先具备的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有重大分歧。如果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则不必举行听证了。其次,是要在行政处罚案件的限定范围内,只有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才可以举行听证,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三,必须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前两个条件具备后,当事人本人不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听证除了由当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但是,必须事先商得当事人的同意。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但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者有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三日内未能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有很大影响的,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除以上所说的几种情形之外,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经当事人同意,都可以组织听证。
有人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很重的处罚,为什么不能进行听证?由于听证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即行政拘留,如果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不能实行行政拘留,就不存在听证的问题。如果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却又要组织听证,实际工作中很难处理。第二个原因,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一般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按照这一规定,被裁决行政拘留的人,有进行申诉诉讼的权利,并且在申诉和诉讼期间,行政拘留处罚可以暂缓执行,解决了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包括在听证适用范围内。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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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我国的听证制度吗?参与听证应该注意什么?
■本文作者:郑俊霄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浅解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思想浓缩为宪法性条款后,对行政法思想体系产生的效应。传统上的以“权力制约行政权”的单一监督模式,发展出了以“权利制约行政权”的新型监督模式。我国虽然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但是行政听证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已经在《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确立。
听证是以沟通作为思想交流的方法,有助于消除隔阂,在某一问题上达成共识,从而协调各自的行动。在行政机关居高临下地统制社会的情形下,受统制的行政相对人之间无法展开沟通、商谈状态会发生转变。
用论证,支持自己的论点,通过反复讨论达成共识。沟通作为一种消解社会危机的方法获得了政治社会学的推崇,通过具体法律制度加以落实。
当沟通产生分歧时,应当通过说理消解分歧,不得使用强制或者以强制作威胁,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沟通本身隐含着说理的内容。
当说理不服人的时候,妥协便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妥协不是被迫地退让与软弱,它是一种策略性的让步。透明意味着行政听证是公开的,在行政听证中产生一种真的信赖。
行政机关作为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务的组织,虽然我们要求它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但是它作为一个系统的组织体系具有自身的利益,而透明可以通过第三人的力量驱使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合法地进行沟通。
参与听证的主体、程序及注意事项
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是依法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就行政争议的解决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方面,申请人举证具有利害关系,另一方面,赋予了行政机关对利害关系的认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解释权,以保证一定的行政效率。
第三人是指与听证中的行政争议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有行政机关通知或者他自己申请参加到已经启动的行政听证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有利于行政机关准确查明事实,同时也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行政听证一般程序包含听证的方式、步骤、时限等连续过程。行政听证一般程序首要法律价值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兼顾行政效率。行政听证一般程序的规范化问题,需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解决。而就听证功能意义而言,应遵循公开、公正、兼顾效率的原则。
由于公正程度高且成本也高,行政听证所适用的类别往往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
《立法法》第67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定等行政规范后,对个案做出的具体处置,叫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规范,如果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发布公告。
与作出行政决定程序相比,制定行政规范中的听证会,其对抗性会相对小一些。听证会上会有政府的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做主持人,听证参加人的发言,以陈述意见为主要方式,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据佐证自己的观点,也可以在听证会结束之后的规定期限内,书面提交整理后的意见。
听证参加人正式发言之前,向听证会简要介绍起草行政规范的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问题,在听证会上作出必要的解释,听证参加人发言后形成的书面意见作为会议记录的附件。
在过去20年多年的法制建设中,行政强制是恢复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常规武器,比如强制拆房。随着发展到现今,应当要给出充分理由作为一种程序机制,促进行政听证发挥功能,努力实现协商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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