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刀抢劫判多少年(夫妻长期吸毒无钱供 持刀抢劫双双被判刑)
一、拿刀抢劫判多少年1、拿刀抢劫判刑多少年,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抢劫罪量刑的标准如下:(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拿刀抢劫判多少年
1、拿刀抢劫判刑多少年,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抢劫罪量刑的标准如下: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同,具体来说:
1、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2、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依据《刑法》的规定,拿刀抢劫判刑多少年,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致人重伤、死亡等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蓝箭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拿刀抢劫判多少年拓展阅读
夫妻长期吸毒无钱供 持刀抢劫双双被判刑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和邱某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丁某、邱某退赔给被害人杨某人民币二万六千元;退赔给被害人熊某人民币一千六百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与被告人邱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长期吸毒,婚后无稳定经济来源,一直以拆迁补偿款维持正常生活和购买毒品开销,至2020年年底,拆迁补偿款被二人挥霍殆尽。2021年7月份,因生活无法维持且无钱购买毒品,二人商议持刀抢劫单身开车女性。
经查,2021年7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搭载邱某,沿河边一路寻找作案目标,最后两人在某停车场盯上被害人杨某。在被害人杨某即将进入自己车内主驾驶位置时,丁某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具,从后方将被害人杨某推进主驾驶位置,并用刀具架在其脖子上,威胁其不准发声和反抗,随后两人又将被害人杨某挟持至车辆后排,由被告人邱某接过刀具继续威胁,被告人丁某驾驶该车辆开至某小区北面的道路。期间,二被告人从被害人杨某包内劫取现金1000元,并威胁被害人杨某微信转账25000元至丁某微信账户。二被告人得手后打的士前往外地购买毒品。
2021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邱某决定再次抢劫,随后按照上次的线路来到宜春市区,在18时40分许,两人骑车看见被害人熊某开了车门在驾驶位休息,被告人丁某随即从某驾驶室将被害人熊某推进车内,用刀架在被害人熊某脖子上威胁其不要喊叫和反抗,被告人邱某则迅速进入车辆后排关好车门。随后二被告人将反抗激烈的被害人熊某从驾驶位拉到车辆后排,被告人丁某持刀对被害人熊某威胁,并索要车钥匙。因被害人熊某持续挣扎,二被告人便告知其只要钱财。被害人熊某随即将包内所有现金共计1600元交给被告人丁某。之后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前往外地购买毒品吸食。
经鉴定,被害人熊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因犯盗窃罪、抢夺罪曾,先后于2002年8月8日、2007年7月16日、2013年10月24日被法院判过刑;被告人邱某因犯盗窃罪,也曾先后于2015年11月17日、2016年7月8日、2017年12月5日被法院判过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持刀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金额共计人民币27600元,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被告人邱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被告人丁某、邱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赔给被害人。鉴于二被告人丁某、邱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丁某、邱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