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遗失应该怎么办(工作中支票不慎遗失应该怎么办?财务报销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是及时到开户银行挂失止付;二是请求有关单位协助防范。注意:造成不要到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刊登声明作废一类的广告。(一)哪些支票可以挂失现行《银行结算办...
一是及时到开户银行挂失止付;
二是请求有关单位协助防范。
注意:造成不要到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刊登声明作废一类的广告。
(一)哪些支票可以挂失
现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这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支票遗失后都能挂失,只有现金支票遗失了,银行才受理挂失,但也只能抢在支付之前。因为支票是开户单位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存款账户上支付款项的命令书,只要支票外间齐全,填写规范,银行见票即付,不得压票。又因为银行只能起结算中介作用而不负责垫付资金,所以一旦在挂失前款项已支付,银行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果印章齐全,填写规范的转账支票遗失,可迅速通知收款人协助防范,防止用遗失的转账支票冒购商品;如冒购商品已成事实,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力争尽快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对遗失的空白现金支票、空白转账支票,银行也不受理挂失。
(二)空白支票遗失后为什么不登作废声明?因为空白支票遗失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
(1)从民法和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看,“遗失声明”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并无法律意义。依照法律,为他人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原法定机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做出。遗失支票的作废声明行为,明显缺乏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条件。不仅如此,遗失人声明空白支票作废,还有害不幸福会,因为刊登遗失声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合法形式达到转嫁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拒绝履行票据合同义务。因而,该民事行为一开始就缺乏法律效力。
(2)从《民事诉讼法》得知,遗失人不能对空白支票通过申请催告程序来宣布遗失支票无效。民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仅限于因被盗、遗失,或者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即持票人,而非票据签发人。而且,公示催告必须有确定的和范围。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票面的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而遗失的空白支票除发票人事项外,其他票据内容一概不详。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能依法继续行使票据权利而设立的。法院因此做出判决不会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有所妨碍。若对遗失的空白支票由法院通过该程序宣告无效,势必对善意取得该支票的持票人(如销货方)以及其他票据关系人(如开户银行)产生不利用影响,引起票据关系紊乱,这与民法中设立公示催告程序的立足点是背道而驰的。
(3)从《银行结算办法》可知,如带出盖有单位印章的空白支票遗失,纯属违章行为。
(4)从实践看,“遗失声明”不起作用,如被冒领支付,银行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受损失的仍归空白支票遗失者。
支票遗失应该怎么办拓展阅读
工作中支票不慎遗失应该怎么办?财务报销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工作中支票不慎遗失应该怎么办?
问:工作中支票不慎遗失应该怎么办?
答: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支票不慎遗失,应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具体流程如下:
1.向开户银行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
2.经开户行查询支票未支付后,在挂失的第二天起3天内向法院申请催告或诉讼。
3.向开户银行提供申请催告或诉讼的证明。
4.3天期满的第二天起12天内,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告。
【注意】
(1)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时,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
(2)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予挂失,但付款单位可以请求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财务报销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问:财务报销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
1、填错报销单应该如何处理?
报销单只是企业内部的凭证,如果发生填写错误的情况,可以直接销毁,另行填写一张报销单即可。
2、企业中设立专职报批人员的情况
规模比较大的企业,有专门的报批人,需要报销人员统一把报销单交给报批人,再由报批人统一找审批人进行审批。具体情况按照企业的规定进行办理即可。
3、报销发票的有效期限
在实际工作中,当月的发票应该当月报销。有特殊情况当月无法报销的,可根据企业具体的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报销。跨年发票,未能及时报销时,可在下年度1月份内进行报销。
4、领取和发放报销款
领报销人原则上应该是填制报销单的人员,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别人代领,代领人要在报销单上签字,以明确责任。有些企业的报销款不是发放现金,而是通过银行卡转账形式发放,需要报销人提供银行卡账号。
餐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问】公司给员工的就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内部未设置食堂,给予员工的就餐补助不属于上述误餐补助的范畴,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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