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电梯被卡致死属于工伤吗(保险诉讼99——工伤身故,该怎么要赔偿?保险金请求权转让)
一、修电梯被卡致死属于工伤吗维修人员在修理电梯的时候出现事故造成维修人员死亡的属于工伤,维修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申请工伤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
一、修电梯被卡致死属于工伤吗
维修人员在修理电梯的时候出现事故造成维修人员死亡的属于工伤,维修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申请工伤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电梯应急救援知识
电梯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机电设备,在频繁的使用过程中偶尔发生临时故障在所难免。万一自己在乘用电梯时遇到这种情况,可按下述做法应对。
1.乘客进入轿厢,电梯的轿门、层门关闭后,电梯不起动运行。遇到这种情况,很可能是本层的门锁电触头接触不良造成的。可以先掀按操纵盘上的开门按钮使电梯开门,然后再按关门按钮再让电梯关门,看电梯是否解除故障继续运行。可以重复一、二次,也可以用手推帮助
关门。如果还不行,只好按开门按钮开门放人。可通过按警铃或电话告知电梯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修理。
2.电梯运行后停梯不开门,乘客被困在电梯轿厢中。遇到这种情况,乘客一定要冷静,因为电梯是一种技术成熟、安全的运输设备,“停梯”是电梯对运行故障的一种安全保护措施而不是遇到了危险情况。最有效、最安全的方法是通过操纵盘上的报警按钮或电话告知电梯管理者,由电梯专业人员救援。也可请求110救援。
不提倡乘客强行扒开门或从轿顶安全窗自行解救。因为爬出轿厢并不等于解救,多数乘客对电梯井道和电梯结构不熟悉,往往造成更大的危险。
3.在乘客进入轿厢后,电梯门未关电梯就开始运行,而且速度越来越快。遇有这种情况,乘客不应惊慌,不要妄动,绝不能争先恐后逃离轿厢。正确的做法是让所有乘客都尽可能远离轿厢门,做“屈膝”动作。因为轿厢超过额定速度或达到端站后会急停,做屈膝可减轻人体对“急停”的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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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电梯被卡致死属于工伤吗拓展阅读
保险诉讼99——工伤身故,该怎么要赔偿?保险金请求权转让
人身商业险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是否有效,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指定用人单位雇主作为受益人将减轻雇主就雇员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降低用人单位、雇主的安全管理注意义务,这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也有观点认为,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债权,在无除外情形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
本案例就是涉及了这个方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想省事,可以直接拉到最后)
事情经过
2016年9月7日,吴某在安装拆卸电梯时,因承重链断裂从高处坠落至井道底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注:电梯公司事前给吴某购买了社会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后,吴某的妻子、儿女、母亲共四位法定继承人,与该某电梯公司经协商达成工伤死亡赔(补)偿协议,约定由该电梯公司给予一次性赔偿总额85万元。该一次性赔偿金包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直系亲属的安抚费、亲友奔丧期间车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生活费等一切费用等。
同时,四位法定继承人及被告电梯公司,共同向团体意外险承保公司出具了理赔受益权转让协议四份,确认将保险合同下理赔款项的受益权转让给了电梯公司,由电梯公司办理理赔申请和领取保险金。庭审中,电梯公司确认其受让取得的理赔受益权项下保险金数额为80万元,且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完毕。
过了四年到了2020年,四位法定继承人认为当初签订的理赔受益权转让协议,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电梯公司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将80万赔偿金给到电梯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为此,将电梯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二方再次赔付保险金80万。
电梯公司称:赔偿协议及转让协议是在多方见证下签署的,自己并未因此获益。
保险公司称:转让协议视为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并不违反法律,已经进行了赔付。
法院观点:
案件焦点:四位家属与电梯公司签订的理赔受益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四位家属要求再次赔付80万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1.涉案理赔受益权转让协议系在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之后,在保险公司等多方见证下,由四位家属与电梯公司经协商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四位家属提到签订转让协议的时候,己方并不清楚协议内容,法院表示作为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该主张有悖于常理;即便没有进行查看,也不能否认该协议的法理效力。
该团体意外险的死亡保险赔偿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法并未禁止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且该权利属于纯财产性质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依附性,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电梯公司给死者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按照法律规定,该公司没有必要主动与吴某的家属签订涉案工伤死亡赔(补)偿协议,电梯公司也称系死者吴某的家属主动要求其签订该协议;
3.死者吴某的工伤赔偿金最终核定为65余万元,而四位家属获得赔偿85万元,理赔受益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对于该保险能不能获得理赔及具体理赔金额尚需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决定。四人家属自愿从电梯公司处获得85万元而不走正常的工伤保险申请、商业保险理赔的程序,也是其经权衡而做出的决定。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四位法定继承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人身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分析
1.人身商业保险的价值分析
传统保险以保障给付赔偿为首要功能;而在当今社会,随着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商业保险不再是单纯的经济保障,投资型保险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人身保险除具有给付赔偿的保障功能外,往往还具有储蓄、投资、融资等功能。
保险合同转让是保险业务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不仅可以使保险投资价值得以充分实现,还能活跃金融资本市场,助推经济繁荣。
2.人身保险合同转让与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分析
人身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人身保险合同比一般合同复杂,由于基本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合同中不同阶段的地位、享有的权利义务存在明显差别,它的转让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标准。
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界限,可分为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转让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转让,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仅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转让,此时的转让实质上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无论是投保人的变更,还是保险人的变更,均不是纯粹合同权利或纯合同义务的转让,而是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因此,此时人身商业保险合同的转让,应以另一方的同意为前提。
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责任一旦确定,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和受益人就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已经确定下来的保险金,此时投保人一般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因为这种保险金属于纯财产性质的债权,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随时转让人身保险合同,只需遵循合同权利转让的要求,通知另一方(保险人)即可。
(2)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由于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债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而保险金请求权并不符合这三种除外情况,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
3.以保险法视角分析商业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被保险人死亡且投保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作为遗产的人身保险金的处分及转让,与其他财产性权利的处分转让并无二致,即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作为普通财产权益可以自由转让;
同时,根据保险法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这从另一侧面反映出人身保险合同是可以转让的,即法律并不禁止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作为人身保险合同一部分的保险金请求权当然也可以转让。
综上所述,法律并不禁止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该转让就是有效的。
经纪人说:
一般公司给员工购买的险种,分别是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本案涉及的是团体意外险的。两者的区别在于:
团体意外险属于公司福利,公司可买可不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需要直接将赔偿给到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能减少雇主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将受益权转让给了电梯公司,才导致了后续的一系列纠纷。
雇主责任险属于公司老板的护身符,受益权属于公司,和员工没有关系。事故发生后,公司先对员工进行赔付,之后保险公司再对公司进行赔偿。
本案中,其实一开始的时候,吴某的家属可以先申请工伤赔偿,拿到65万,这个是电梯公司的法定义务;之后自行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再次拿到80万,这个属于电梯公司给予的福利。但是,吴某的家属可能是不懂,或者当时心急了,才一次性地接受了85万的赔偿;后来估计是听说了某些人的言论,知道当初办错了,想把赔偿款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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