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规定(3月1日起实施!事关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1)缴费规定:企业(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个人缴费工资的8%)(2)统筹基金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1、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
(1)缴费规定:企业(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个人缴费工资的8%)
(2)统筹基金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帐号的存储额用于职工养老,不得预支;但是可转移、继承。
(3)计发办法
26号文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
38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一年发1%;个人帐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
特殊规定:
A26号文实施前退休的,按国家原有规定发养老金,同时执行调整。
B26号文实施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38号文件的新要求
(1)扩大覆盖范围所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
(2)做实个人账户继续抓好东三省的做实试点;抓紧做好其他地区扩大做实试点的具体方案。
(3)建立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水平,不断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2010年企业职工人均养老金超过1200。
(4)提高统筹层次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层次实现省级统筹。
(5)发展企业年金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有两个方面:
1、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要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2、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非学生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4、基金筹集
(1)个人缴费:每年100-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国家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应给予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3)政府补贴:政府对基础养老金中西部全额支付,东部支付50%。地方政府补贴标准不得低于30元,对困难人群地方政应部分或全额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
5、建立个人帐号:除国家支持的基础养老金外,其他各项补贴,缴费,资助等都计入个人帐号。
6、养老金待遇与调整:养老金=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号/139;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帐号中个人缴费的部分可继承。
7、养老金领取条件:年满60岁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有户籍老年人。
特殊规定:
A实施时已满60岁的,不用交费,可享受55元/月,其子女参保就行了。
B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8、相关制度衔接
凡参加了老农保,且在享受的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老农保但未满60岁的应将老农保并入新农保,按新农保标准缴费。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规定拓展阅读
3月1日起实施!事关养老保险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印发,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养老保险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记者了解到,与原有实施意见相比,新的《实施办法》全面梳理了现行不同参保阶段的政策规定,从参保对象、参保缴费、转移接续、退休审批、待遇计发、待遇领取和终止等过程和角度丰富拓展了相关内容。
比如,放开了省内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参保范围。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以设区市市区、县(市)为单位,参照国家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且在我省各地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以在我省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最长地有两个及以上的,以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按政策确定的延缴地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中,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用人单位继续在延缴地按规定为其缴费;未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本人在延缴地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
内容来源: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余梦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来源: 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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