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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53)(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一句话考点背诵版)

抵押担保—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53)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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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53)(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一句话考点背诵版)

抵押担保—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53)

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

C.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D.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抵押合同有效,乙未依约为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构成违约,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丙不负有代甲向银行清偿债务的义务,但丙可自愿代为清偿。若丙代为向银行还款的,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乙未为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因此,银行并未取得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银行虽未取得抵押权,但乙将房本交给了银行,其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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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53)拓展阅读

抵押担保—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53)(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一句话考点背诵版)

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一句话考点背诵版

时间紧迫,真题是重中之重,有什么办法能在最短的时间过1遍5年真题?段波老师为大家总结了【民法5年真题考点1句话总结】,看这个就是看真题的最最精华之处。

第一考区 民事主体

1、就无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言,无论其生前亦或死后,无论其本人亦或近亲属,君不得捐献无核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器官。(此点与现实不符,但却是司考的答案与观点)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虽然未经董事会同意,对善意第三人也是有效的。即使该法定代表人随后死亡,也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3、社团法人可营利可公益,基金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非盈利的

4、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仍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委托人仅仅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连带责任。

5、甲致乙死亡且乙无继承人的,甲的赔偿义务不消灭,该笔赔偿金归国家。

6、任何非经他人同意,不得对他人课以义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为公司行为。如所签条款中对该法定代表人也规定有义务,则该义务仅仅对该法定代表人有效,对更替后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无效。

7、财团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出资人,出资人无权干涉财团法人的内部事务。

8、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活体胎儿有应继份,出生时为死胎自始无权利。

第二考区 民事权利与民事法律关系

1、损害特定主体利益不能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胁迫的特点是通过胁迫行为来制造危难,即这个危难原本不是不存在的;乘人之危的特点是客观危难已经存在,该危难被用来迫使相对人缔约;显示公平中不存在危难,认定显失公平须一方利用其优势或者经验与另一方签订了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

2、甲出让他人股权的合同不因无处分权而无效。

3、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双方合意的合同,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无效,误把他人之物当作自己的物使用消费的构成侵权而非重大误解。

4、悬赏广告认定为单方允诺,不要求相对人的行为能力和对悬赏的知情。

5、为避税而签订的阴阳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代孕合同违反善良风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6、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但司机因违章行为致乘客受伤须承担侵权责任。共同出游者构成危险共同体,彼此之间有救助义务,但是如果出游者之一因自然灾难瞬间死亡,其他人来不及救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7、甲被乙撞伤,有权请求乙赔偿医疗费;如乙不给,甲以举报相要挟迫使乙还债的,不构成胁迫。原因在于,此时的乙没有“不赔偿”的自由,因而,甲的要挟并没有干扰到乙的意思自由,因而该意思表示并无受胁迫。

8、对遗失物的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悬赏者有支付悬赏报酬和保管费用的义务,拾得方有归还义务。

9、离婚期间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有效;抵押宅基地无效;精神病人签订合同无效;撞死流浪汉,民政部门代达成赔偿协议有效。

10、为特定目的而收到的公益捐款(如众筹看病)在该目的实现(如病治好了)或者目的不能实现(如病人死亡)时,剩余捐款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11、国有企业的利益不是国家利益,欺诈国有企业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

12、按照一般人的见识足以知道属于复制品,属于明知复制品而购买,不属于欺诈的行为。

13、税务不属民法调整;悬赏广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陪同允诺、志愿帮工不是法律关系。

14、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对交易的性质没有产生误解的不构成重大误解;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没有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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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53)(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一句话考点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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