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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相关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更多行政诉讼程序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相关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处。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诉讼程序

1.一审

(1)起诉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程序拓展阅读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相关程序)

行政诉讼相关程序

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

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

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转化:简转普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

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4、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

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

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5、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和期限: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审结(无延长规定)。

6、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

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的受理

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2、人民法院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

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

以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对于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

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

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

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

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行政诉讼判决

1、对于变更判决,其适用条件极其严格,只适用于以下两类情形:第一,行政

处罚明显不当。第二,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

2、不得撤销行政行为的:①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②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

际影响。

3、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

4、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5、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适用情形:

(1)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2)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法院

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

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6、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适用情形,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

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

决。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7、当一审法院遗漏行政赔偿请求时,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给予该厂赔

偿的,应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

8、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

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9、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

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

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3、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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