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盗用涉案人员微信消费,涉嫌什么罪(民警盗用涉案当事人微信消费,已被刑拘)
一、民警盗用涉案人员微信消费,涉嫌什么罪民警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盗用涉案人员微信上的资金进行消费的,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
一、民警盗用涉案人员微信消费,涉嫌什么罪
民警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盗用涉案人员微信上的资金进行消费的,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构成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经济状况的不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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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盗用涉案当事人微信消费,已被刑拘
【民警盗用涉案当事人微信消费,已被刑拘!】2019年8月28日,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人罗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奉新县公安局拘留,并扣押了其本人身份证、手机等私人物品。被公安羁押期间,罗某名下4张银行卡内的总计6万余元不翼而飞。9月12日,奉新县政法委发布通报称,奉新县公安局民警陈某盗用涉案当事人微信消费,涉嫌犯罪,已由宜春市公安局指定高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陈某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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