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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时猝死,一起就餐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饭局上主动敬酒后猝死,同桌共饮者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

案情简介:年终酒局上,陶先生在参加公司聚餐时,晚饭喝完白酒之后又去KTV喝了一些啤酒,之后被人发现死亡。家属指责组织聚餐人员,将一同聚餐的人员告上法庭,要求“给...

案情简介:年终酒局上,陶先生在参加公司聚餐时,晚饭喝完白酒之后又去KTV喝了一些啤酒,之后被人发现死亡。家属指责组织聚餐...更多男子聚餐时猝死,一起就餐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男子聚餐时猝死,一起就餐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饭局上主动敬酒后猝死,同桌共饮者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

案情简介:

年终酒局上,陶先生在参加公司聚餐时,晚饭喝完白酒之后又去KTV喝了一些啤酒,之后被人发现死亡。家属指责组织聚餐人员,将一同聚餐的人员告上法庭,要求“给说法”。

法律解析:

恶意劝酒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和这起案件很相似,以往的醉死纠纷中,家属要么提出一同饮酒的劝酒者承担责任,如果单位上组织的饭局,就要单位承担责任。那在这类纠纷中,组织者和劝酒者应不应该担责呢?

对于组织者,要看其是否对饮酒者的健康安全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而劝酒者是否负法律责任,还得从其行为的法律特征来分析。饮酒者出现人身损害,主要是看劝酒者是否对受害者构成侵权。饮酒者如果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能力人,他应该知道饮酒的行为对于自己的身体所产生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饮酒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饮酒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劝酒者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劝酒的具体情节。如果劝酒者在明知对方继续饮酒会导致某些疾病的发生,或明知对方从事特殊行业,比如司机,且饮酒后又必须驾车会存在危险性,仍然继续劝酒,就超出了善意的界限,这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就可以认定侵权。这种侵权的责任并不是全部的,如果把全部责任都推给劝酒者也是不公平的,作为劝酒者应承担公平的责任,法院一般会判决劝酒者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外,如果发现饮酒者意识不清或情绪失控,共饮者应当劝其停止饮酒,并有义务将他送到亲属身边、医院或者安全处,在这种情况下,不承担过错;如果发现对方已经失控,仍劝说对方多喝,如果发生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劝酒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公醉死算工伤有争议

2009年,重庆市高院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规定同时明确,职工受领导指派或任务安排喝“招待酒”,造成伤亡的行为应该算工伤。

重庆因公喝酒醉死可算工伤,虽然这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如果喝酒不是因为单位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因为酒精作用,发生如摔伤等行为就不应算工伤。”但现在很多单位的职工出去吃饭喝酒都是受领导的指派,大多数情况下都处于被动,一旦喝出了“事故”,这条规定可以保护弱势的职工,同时也能警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健康负责。但也有不同的观点,用人单位指派应酬致伤亡即算工伤,无疑给某些领导提供了一个“自我指派”的机会,实际上就是肯定了公款吃喝的合理性。

每到年底,很多公司会组织年会,这本来是一种福利,员工都是成年人,对自身健康和酒量也有一定的认识,如果因为喝酒而猝死,公司方面如果没有明显过错的话,需要承担的责任还是比较小的。如果与死者喝酒的人有强制喝酒或者劝酒的行为,那么可能需要承担比公司更大的责任。如果与死者喝酒的人明知对方酒量不行或者明知对方喝多了,还坚持劝酒,就构成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年终酒局要注意哪些事?

1.喝酒千万要控制自己的酒量,不能贪杯,这是喝酒的第一要义。

2.喝酒时要多喝白开水,因为喝酒时喝白开水不仅可以稀释酒精的浓度,还可以解酒。

3.喝酒时可以喝点葛-花茶。葛就是中药葛-根地上树干开的花,具有解酒的作用。中医学里常用的解酒方叫做葛-花解酲汤,所用的主要药物就是葛-花。

4.提醒酒桌上的朋友,可在喝酒前喝一杯牛奶或者先吃点饭菜,在喝酒过程中,多吃一些解酒的食物如豆腐、西红柿、芹菜等。

5.海鲜和啤酒切忌一起食用。

6.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他人的安全,也为了你的幸福。

7.如果不小心喝多了,,出现醉酒的现象,首先要做的是避免开车。

8.如果醉酒了,尽量把酒吐出来,因为吐出来之后很快就会醒酒,而且不会影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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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时猝死,一起就餐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饭局上主动敬酒后猝死,同桌共饮者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

饭局上主动敬酒后猝死,同桌共饮者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

一场饭局,没有强行劝酒,广东男子温某主动敬酒喝了点酒,却不幸诱发冠心病猝死。事发后,温某家属将同桌七人和饭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

近日,本案经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同桌七人对温某的死亡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即52184元,饭店老板不承担责任。原、被告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男子聚餐时猝死,一起就餐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饭局上主动敬酒后猝死,同桌共饮者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

2020年5月26日中午,李某、黄某、罗某等七人邀约温某一起到邬某经营的饭店吃午饭,由罗某自带约1斤桑子泡酒及7两白酒。吃饭过程中,温某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其余人也没有向温某劝酒。在饭局快结束时,温某主动拿起酒杯敬酒而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毕后大家相继离开,温某走出饭店后却突感身体不适。李某见状告知其余人,并由其一人开车载温某去医院救治。但李某住在外地,对道路不熟悉,导致来回绕路。温某于14时左右到达医院,经积极抢救治疗1个多小时,仍不治身亡。经司法鉴定,温某符合饮酒、聚餐诱发冠心病猝死。

事发后,温某的家属认为,温某的死亡与各被告一起喝酒、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各被告有明显的过错。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温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559211元。

梅州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时应注意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结合自己的身体状况应避免饮酒或参与对自己身体健康不利的应酬,而温某疏于履行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致使其饮酒后突发心肌梗死,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95%的责任。

同时,同桌七人知道温某身体不适时疏忽大意,未尽到人道主义将温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没有充分、全面、及时履行基于饮酒行为而应承担的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致使温某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同桌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对温某的死亡承担轻微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5%的责任。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无证据证明饭店经营者邬某存在过错行为,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提醒,同桌饮酒后参与者发生人身损害,若其他人实施了强制劝酒、拼酒等积极加害行为,或是没有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的,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桌人无过错则无需担责。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对自己的健康、生命安全应负最高的注意义务,若放纵自我、过量饮酒导致悲剧发生,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兴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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