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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处理(新规之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和取保思路-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处理(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处理(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更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处理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处理(新规之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和取保思路-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处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因此,而实践中,小编建议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你进行辩护,您可以联系蓝箭律师网网站专业的律师,我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处理拓展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处理(新规之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和取保思路-广州刑事律师)

新规之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和取保思路-广州刑事律师

两高一部《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新修解释》),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下文也将从三个方面对新修的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进行梳理。

一、新修后量刑标准提高

从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期提高了,增加了10年以上的量刑档次。而这次司法解释的新修订,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类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这就意味着,通过调整后,部分案件可能就会认定为无罪了!

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这类案件是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修改之后,就全部统一标准。在《新修解释》的背景下,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说,量刑分为三档。

第一档需要符合吸收100万、吸收了150人或造成50万以上损失这些条件的其中一种情形的才达到立案标准,才能入罪,处3年以下刑期;

第二档3-10年的标准是500万、500人和250万以上损失,基本是第一档的5倍;

第三档超过5000万、5000人、2500万损失,也就是第二档的10倍,法定刑就是10年以上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处理(新规之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和取保思路-广州刑事律师)

二、新修后不起诉、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就已经新增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修订后的解释更是强调了“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这一条对想悔过自新的人来说是绝对利好消息,给了嫌疑人积极配合的动力,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对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嫌疑人来说,都是双赢的条款。

因为只要在提起公诉前努力退赃退赔,就有希望不被作为犯罪进行处理。不像诈骗罪一样,诈骗罪只要立案了,不管怎么退,顶多是个从轻处罚的情节,没办法降档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处理(新规之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和取保思路-广州刑事律师)

三、新修前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2021年3月1日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上有了很大的变动。而司法解释的新修,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有可能有的人会因为这次修改而达不到入罪标准,然后无罪释放。因此,裁判时究竟是适用新规还是旧规就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只要是《新修解释》修改后还没有处理完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都应当适用《新修解释》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确定定罪量刑标准后,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是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前的刑法规定还是之后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被告人具有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也要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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