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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强制执行(赢了官司该怎样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的10个期限一定要了解)

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但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没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执行。附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发...

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但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没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更多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强制执行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强制执行(赢了官司该怎样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的10个期限一定要了解)

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但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没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执行。附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强制执行的条件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法定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执行收费

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国库。

利息

要是有生效的民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

注意安全强制执行,一般都会引起一些仇恨。申请人尽量不要和被执行人见面,最好委托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相关人一定要履行好义务和法院要求的一些任务和相应的赔偿,否则法院有理由并且合法的对相关人进行一系列的处罚措施。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蓝箭律师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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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该怎样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的10个期限一定要了解

打官司的目的是要钱

那么赢了官司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通常会有

正在执行中、终结执行、恢复执行等几种状态

关于法院执行的期限

你又知道几个呢?

如果被执行人

没车没房没存款

申请人该怎么办呢?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关于执行的那些事

一 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01 判决生效,对方拒不执行

1. 本人或律师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

2. 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附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及写作要求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强制执行(赢了官司该怎样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的10个期限一定要了解)

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46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 人民法院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4. 执行立案后,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公开执行案件信息

5. 法官操作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6. 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

(2)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

法官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若被执行人是单位职工,有工资正常发放,但无法一次性完全履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由执行员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劳资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为被执行人保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后逐月扣除。申请执行人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出请求时可以提前支取一次。

按照规定,此时不算结案,只能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待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才是结案。执行工资战线有时会拉得很长,持续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都存在。

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一种结案方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查封了房产及车辆,可以进行评估拍卖。

(1)填写对外委托拍卖移交单;

(2)房产价格认定:双方议价—网络询价—定向询价—发起评估;

(3)摇号拍卖:第一次拍卖若无人竞拍,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一般会降价5%-20%)若无人竞拍,再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变卖(不会降价)若无人竞拍,可以以物抵债。

7. 执行回款

执行回款从银行扣划到法院账户时(公对公),各级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一案一账户”,从上至下,透明监管。执行员确定钱款到达法院标的款账户后,才能审批发放。

审批流程为:执行员组织办理领款手续—在系统中提请执行局长审批—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财务进行发放(大约时间7-30天)。

8. 付款

付款程序如下:申请执行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填写执行领条和财务领条,手续办完后逐步提请审批,然后耐心等待即可。

最好开通银行短信提醒功能,也可以留下电话号码,款项发放后书记员会提醒你自行查账。

02 被执行人名下查询不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

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

补充:被纳入黑名单的人,将:

(一)不能贷款;

(二)不能完成以下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它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受到人事录用限制;

(四)不能参加招投标项目。

03 多次传唤,仍拒不履行的

法院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04 拒不履行,转移、藏匿财产,找不到人,怎么办?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二 关于执行的10个期限

01 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02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一般规定为2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4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1条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03 开始执行的期限:10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480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1)转让、出租财产;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

(4)支出大额资金;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04 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的,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5条),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05 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2条)。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回避申请。

06 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07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08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

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9条、第11条的规定,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09 听证的期限:10日内

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10 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是指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2. 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 中止执行的期间;

4. 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 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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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金茹

排版:熊媛媛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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