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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劳保费的规定是什么(交12.5%费用后不再承担任何税金及管理费,应承担劳保费?)

我国法律关于劳保费的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的安全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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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劳保费的规定是什么(交12.5%费用后不再承担任何税金及管理费,应承担劳保费?)

我国法律关于劳保费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的安全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律、法规对劳动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劳动安全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劳动安全责任制,组织检查考核,并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原则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3、职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4、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划。

我国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律法规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二、行政法规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5、《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6、《失业保险条例》1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3、《工伤保险条例》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通道的劳保费用就是劳动保护费,劳动保护费就是在我们因为工作,保证工作顺利地进行而需要为雇佣的人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蓝箭律师网小编为您精心收集以上内容,欢迎您咨询蓝箭律师网专业法律顾问,顾问团队将为您度身定制最精确全面的法律咨询。


我国法律关于劳保费的规定是什么拓展阅读

我国法律关于劳保费的规定是什么(交12.5%费用后不再承担任何税金及管理费,应承担劳保费?)

交12.5%费用后不再承担任何税金及管理费,应承担劳保费?

一、案例索引

谢锡君与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国际商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377号

二、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谢锡君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南京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集团)、南京国际商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商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案涉工程发包方是国际集团、国际商城,承包方是龙海公司,谢锡君是分包方实际施工人。本案是谢锡君和龙海公司的案涉工程的结算纠纷。本案工程实体造价并无争议,争议的是龙海公司与谢锡君之间费用承担或分担问题,如水泥款、劳保费、招投标费、噪音罚款等。 龙海公司与谢锡君在2004年1月10日签署的《会议纪要》中约定:谢锡君向龙海公司南京分公司上交工程款12.5%的费用(含税金及管理费),谢锡君不再承担任何税金及管理费。据此,谢锡君认为,在上交了工程款12.5%的费用后就不应再承担任何费用。二审判决谢锡君承担劳保费、签证费、招标及管理费合计1417800.14元,谢锡君不服申请再审。

三、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审查涉及以下问题:

(一)、关于水泥款。谢锡君主张部分水泥系其自购,证据是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收据,但谢锡君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水泥用在本案所涉的工程上。

(二)、关于劳保费、签证费、招标及管理费等费用。龙海公司与谢锡君在2004年1月10日签署的《会议纪要》中约定:谢锡君向龙海公司南京分公司上交工程款12.5%的费用(含税金及管理费),谢锡君不再承担任何税金及管理费。谢锡君认为,根据《会议纪要》,其不再承担劳保费、签证费、招标及管理费等费用。但从双方认可6.77%的税金的组成看,劳保费等费用未被包含在内;管理费是龙海公司因管理而向谢锡君收取的费用,而劳保费等是向有关政府部门缴纳的费用,按行业规则应计入工程造价,故应由施工人谢锡君负担。

(三)、关于其他作为已付工程款由谢锡君承担的款项。此类款项已经审计报告确认,且有付款凭证和收款收据,谢锡君也在一些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故可作为已付工程款,由谢锡君承担。谢锡君不认可上述款项,证据和理由不足。

(四)、关于噪音费。根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的义务人是施工单位而非建设单位。当事人订立的施工合同也约定施工单位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谢锡君没有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拒绝其提出办理夜间施工许可的要求。因此,谢锡君主张噪音罚款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理由不成立。

(五)、关于工期奖。谢锡君称其可获得工期奖6万元,可用来冲抵部分费用。但是,谢锡君未证明施工进度符合获得奖励的条件,故其以工期奖抵扣费用的主张不成立。

(六)、关于后期水电费。谢锡君在2002年9月起已接收管理水、电表。对其管理期间发生的水电费,应由其负担。谢锡君没有证据证明有关水电费是因他人行为发生的,故认定谢锡君承担其管理期间的水电费,并无不当。

(七)、关于15万元汽车款。谢锡君称二审判决认定汽车款15万元作为龙海公司向谢锡君支付的款项。事实上,一审判决明确认定该15万元不能视为龙海公司对谢锡君的付款,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四、启示与总结

本案不涉及造价专业问题。本案涉及款项是否发生及款项承担问题,主要是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来认定款项是否发生及款项承担问题。本案龙海公司与谢锡君在2004年1月10日签署的《会议纪要》中约定:谢锡君向龙海公司南京分公司上交工程款12.5%的费用(含税金及管理费),谢锡君不再承担任何税金及管理费。劳保费等既 不属于税金,也不属于管理费,且已经计入案涉工程造价,自然就应由谢锡君承担。注:此处劳保费应是劳动保险费应当是规费的一种,而不是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因此,分包合同应当约定明确,若将“谢锡君向龙海公司南京分公司上交工程款12.5%的费用(含税金及管理费),谢锡君不再承担任何税金及管理费”修改“谢锡君向龙海公司南京分公司上交工程款12.5%的费用(含税金及管理费),谢锡君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税金、规费、管理费)”,则案件结果就不一样了。因此,本案对项目分包合同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我国法律关于劳保费的规定是什么(交12.5%费用后不再承担任何税金及管理费,应承担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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