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怎么解除(诉讼保险平台 | 保险保函可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民法典》的规定,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

《民法典》的规定,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反担保解除的条件: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的意义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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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怎么解除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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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天津华亿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凡公司)因与南京苏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集团)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至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返还其货款2060万元。诉讼中,华亿凡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名下银行存款2060万元,该院裁定冻结苏宁易购集团名下华夏银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060万元。苏宁易购集团向法院书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经审查,该院裁定变更冻结苏宁易购集团名下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060万元。后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申请法院解除对苏宁易购集团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该保险保函载明: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自愿为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的解除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060万元,如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解除保全申请致使华亿凡公司遭受损失,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保证向华亿凡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载明的担保数额与华亿凡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在条件成就时可以保证受益人获得补偿,避免将来生效判决出现不能执行的风险,且有利于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的日常生产经营。既保障了华亿凡公司的合法利益,又充分释放了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的资金流动性,故对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提出的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2020年11月5日,该院裁定解除对苏宁易购集团名下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060万元的冻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保障原告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审查并认定被告提供的保险保函属于充分、有效的担保形式,能够避免出现生效判决不能执行的风险。在此情形下,法院采取灵活解封的方式,降低保全期间涉诉企业账户冻结、资金占用等风险,减小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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