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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有哪些处罚(“小三”和出轨者都被判刑了!法院:破坏军婚,严惩)

破坏军婚有哪些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坏军人婚姻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会构成破坏军婚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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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有哪些处罚(“小三”和出轨者都被判刑了!法院:破坏军婚,严惩)

破坏军婚有哪些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坏军人婚姻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会构成破坏军婚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现役军人为了保卫祖国,不惜远离家庭,艰苦奋斗,流血牺牲。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不仅会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将影响军人的思想,对于巩固军队、巩固国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对军人婚姻,必须加强保护。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应严肃处理。但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情况有时比较复杂,在处理时,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实践中,对于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1、从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破坏军婚罪最本质的特征。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2、从客观上是否具有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是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只有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这种关系是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有经济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关系,不同于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的通奸行为。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公开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实践中,经常遇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案件。通奸不同于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性行为。通奸一般是秘密的,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尔为之。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行为,一般属于思想教育的范围,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坏军人婚姻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会构成破坏军婚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破坏军婚有哪些处罚拓展阅读

破坏军婚有哪些处罚(“小三”和出轨者都被判刑了!法院:破坏军婚,严惩)

“小三”和出轨者都被判刑了!法院:破坏军婚,严惩

山西古交,女子徐某是一名现役军人,在解放军某医院服役期间,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男子王某(非军人),两人认识后,经常联系,一来二去,外表英俊、能言善辩的王某,很快便获得了女子徐某的芳心。

2019年4月1日,女子徐某和男子王某领取结婚证,成为了正式夫妻,男子王某也成为了一名光荣的军属。

然而,男子王某并没有珍惜“军属”这个光荣的身份,由于女子徐某是一名现役军人,夫妻俩聚少离多,在一起的时间很少,两人结婚不到5个月,男子王某便不甘寂寞,趁女子徐某在部队服役期间,与另外一名女子胡某好上了。

刚开始,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还是偷偷摸摸,有所顾忌,但是时间一长,二人便公开地出双入对,一起同居生活了。

据二人事后交待,自2019年5月开始,他们俩便开始了公开的同居生活。

在此期间,女子胡某明知王某已婚,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仍然与其同居,共同生活,并与王某一起生下了一个儿子。

不久,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之间的事情败露,导致现役军人徐某与男子王某的婚姻破裂,两人离婚。

(案例来源,中国新闻网。)

破坏军婚有哪些处罚(“小三”和出轨者都被判刑了!法院:破坏军婚,严惩)

随后,公安机关对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的行为立案侦查,两人均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对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分别以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提起了公诉。

公诉机关对二人的指控,主要内容为:

在我国,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守卫边疆的特殊使命,因而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与普通家庭关系,是不一样的。

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因此,我国法律对军婚,是给予特殊保护的。

本案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而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的行为,导致现役军人徐某的婚姻破裂,女子胡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

本案男子王某,其在与现役军人妻子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子胡某同居生活,并与其生下一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依法构成重婚罪,应当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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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

1、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有配偶而与婚外女子胡某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构成重婚罪。

2、本案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而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综上所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王某和胡某,分别构成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指控的罪名成立。

2022年3月3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胡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判决下达后,两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认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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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

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小三”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有“牢狱之灾”,唯一例外的是,挖军人婚姻墙角,破坏军婚,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而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

现役军人,不包括复转军人以及在军队工作的没有军籍的人员,如工勤人员等。

现役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守卫边疆的特殊使命。他们为国尽忠,远离家庭,夫妻之间聚少离多。

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地伤害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因此,我国《刑法》对军婚,是给予特别保护的,对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是予以严厉打击的。

这有利于稳定军心、让军人安心服役,保家卫国。

本案中,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而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个儿子,最后导致徐某和王某的婚姻破裂。

女子胡某的行为,属故意破坏现役军人徐某的婚姻家庭,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有哪些处罚(“小三”和出轨者都被判刑了!法院:破坏军婚,严惩)

有网友提出,对于破坏军婚罪中的“明知”,如何判断呢?如果被告人一口咬定其并不知道是军婚,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这里的“明知”,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明确地知道。

即被告人明确地知道,其插足、破坏的就是军婚。

比如,本案女子胡某,此前就知道徐某是现役军人,男子王某是其丈夫。

或者其在与王某同居生活期间,王某将徐某的身份,明确地告知了她等等。

2、生活中的感知和判断。

例如女子胡某在与男子王某同居生活期间,听到了他们直接打电话、发信息等,知晓了徐某是现役军人的情况。

又或者其见到了徐某穿军装的照片,合影,猜到了徐某是现役军人等。

根据上述两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女子胡某是明知的,其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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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从《刑法》修改,废除通奸罪名之后,婚内出轨、“小三”插足他人家庭的现象层出不穷,此后,对于普通人来说,对“小三”和出轨者,只能道德上予以谴责。

法律上,除了《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一方违反该义务,在双方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民事赔偿外,对“小三”和出轨者,再无别的办法。

相反的,很多婚姻的受害一方,因为捉奸和抓“小三”,采取的手段不合法,一不小心便走上了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但是,唯一例外的是,挖军人婚姻的墙角,给军人配偶当“小三”,后果很严重,非常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女子胡某,就是如此。

对于破坏军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一般破坏他人家庭的“小三”,只能道德上遭受谴责,而破坏军人婚姻的“小三”,则可能构成犯罪,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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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男子王某,自己有老婆,又与女子胡某“家外有家”,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依法构成重婚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对于事实婚姻,自1994年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民事法律关系上,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但是,刑法上,仍然认可事实婚姻的存在,对于事实婚姻,刑法上仍视为具有婚姻的效力,可以构成重婚罪。

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本案男子王某,自己有配偶,其在与现役军人妻子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子胡某同居生活,并与其生下一子的行为,依法构成重婚罪。

对于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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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本案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可能一开始是没有想到会有这个结果的,婚内出轨、当“小三”竟然要坐牢!

不但如此,子孙后代也将会为他们的行为买单,因为他们有了刑事犯罪记录后,其子女在上学、参军、就业等多方面,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代价之大,远超想象,但是,这是违法犯罪应有的代价,二人纯属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

和平年代,军人付出的是青春和汗水,正是因为他们的付出,才会有国泰民安,军人,值得全社会尊重。

而对于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法律是不会姑息的。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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