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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有哪些(保理相关知识)

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在实际的运用中,保理业务有多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保理和到期保理(一)有追索权的保...

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在实际的运用中,保理业务有多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更多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有哪些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有哪些(保理相关知识)

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实际的运用中,保理业务有多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保理和到期保理

(一)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因为风险过大,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而暗保理则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

因此这就决定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三)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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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有哪些拓展阅读

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有哪些(保理相关知识)

保理相关知识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将保理业务界定为:保理是融合了资金融通、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账担保四项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至少需要满足:销售分户账管理(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账户:预付账款和坏账准备)、账款催收、坏账担保其中只能之一。

我国保理业务的定义:保理是指保理商(银行或保理公司)以受让企业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所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它可以广泛渗透到企业业务运作、财务运作等各个方面。只要有贸易和赊销(包括租赁),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

保理:是一种基于供应链上的具有贸易真实性的、能够为供应链上企业的核心部位直接融资的、完善整条供应链使其达到贸易的惯性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工具。对于中小微企业进行扶持融资,从而介入其供应链,对供应链中的最具有潜力的部位或者环节,再次进行融资支持,到期后进行债转股,从而融入企业的供应链,等待IPO后获利(在完全金融市场下)。

目前国内保理商业务难以开展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普遍不具备双保理的业务逻辑,不会从买方保理商(进口保理商)的角度思考问题,也不会设身于金主(银行)的立场上找到其核心关切、体制痛点和能力瓶颈,因而不能提供真正有效的金融服务(实现增信)。保理绝不仅是企业拿应收账款来贴现,非银保理商也不是合格的金主,“融资”也不是一定要借钱给企业。从保理起步,由增信业务切入贸易流程、企业财务工程、资产管理乃至打通债权-股权,才是这项业务的最终归宿。保理和其他金融工具一样,是工具、手段、途径,而非目的。

保理是希望以金融信用来增强商业信用,实现买卖双方之间低风险的交易。这个才是保理业务的本质。

保理公司是基于应收账款的转让,进行客户的分户账管理、代客户对买方收款,并承担买方破产倒闭恶意拖欠的风险的商业信用服务机构。(这和 GRIF 对 Factoring 的定义完全一致的)中国的“保理公司”恰恰都背离了从“商业信用”到“增信服务”这个原点。

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有哪些(保理相关知识)

保理业务基本分类:

(一)依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是否跨境分类

1.国内保理(Domestic Factoring):是指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仅限于同一国家境内,或者说保理财产只限于同一国家范围内转移的保理。

2.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已超出同一国家的范围,产生了保理财产在国与国之间转移的保理。

国际保理可以细分为进口保理与出口保理。进口保理(Import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与债务人位于同一国家,为供应商因进口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的保理。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与供应商位于同一国家,为供应商因出口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的保理。

3.辨析意义:区分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的意义在于,二者的业务模式不同,资金收付方式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国内保理借鉴了国际保理概念,但在业务操作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业务种类也更为复杂。国内保理是各国保理业发展的主流,各国的国内保理业务量(﹥90%)一般远大于国际保理业务量(﹤10%)。

(二)依保理商行业管理不同分类

1.银行保理(Bank Factoring):是指由商业银行开展的保理。

2.商业保理(Independent Factoring):是指由非银行的商业机构开展的保理。

3.辨析意义:国际上提供保理服务的机构一般统称保理商(Factor)。区分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主要是出于国情考虑,国内的银行保理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商业保理主要由商务主管机关监管。二者之间,存在着市场准入门槛及审慎经营原则的不同。此外,银行保理一般提供的是融资保理,是保理的主渠道;而商业保理往往提供的是非融资保理,是保理的补充渠道。

(三)依保理商是否提供贸易融资分类

1.融资保理(Financial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以受让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提供贸易融资的保理。

2.非融资保理(Service Factoring):又称服务保理,是指保理商不向权利人提供贸易融资,只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保理。

3.辨析意义:区分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主要是为了区分保理商的服务功能定位。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国内,保理融资为主要功能,几乎不存在不要融资的保理业务,这与国内企业外源性融资渠道的路径安排相适应,也与现有商业保理商的功能定位错位有关。商业保理商应强化保理的其他服务功能,如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与银行保理商形成差异化竞争与互补性合作关系。

(四)依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分类

1.公开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又称公开型保理、明保理、通知保理、通知型保理(Notification Factoring),是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保理。

2.隐蔽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又称隐蔽型保理、暗保理、不通知保理、不通知型保理(Non-notification Factoring),是指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不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保理。

3.辨析意义: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判断保理转让通知、登记的形式与效力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完善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模式。从基础交易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看,保理中应收账款的通知是让与人或受让人对债务人所做的关于债权已经转移这一事实的观念通知,属于准法律行为,不以引起法律效果为目的。对于债务人而言,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到达时,债务人受其约束。在很多国家,民事债权转让都规定要通知债务人,以取得对抗债务人的效力,因此公开保理是各国实践中的主要形式,但各国关于商事债权转让的通知、登记形式与效力规定不一,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模式也有所不同。对于隐蔽保理,由于不通知债务人,可能造成受让人的权利无法优先于原债权人。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保理商一般无法向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因此,《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对隐蔽保理给予了特殊规范。在我国,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买方(债务人)的地位往往较为强势,不愿意配合做应收账款转让确认,隐蔽保理是保理商叙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保理业务的主要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商事债权转让的通知、登记形式与效力未做规定,也未明确债权多次转让及债权归属的优先权等相关问题,对保理业发展带来法律隐患。因此,保理商需要格外关注隐蔽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需要指出的是,近20年来,世界各国一直致力于建立高效的动产担保、转让物权登记系统,开放的登记和查询方式是发展趋势。从国内政府的规定来看,普遍认可保理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的效力。国内司法审判实践虽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出具的登记文件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用于确定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效力,部分省市根据当事人在系统中的登记文件,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权人的优先受偿顺序,但对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效力、优先受偿顺序等还有待于法律的明确规范。

(五)依保理商是否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分类

1.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又称回购保理、回购型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要求转让人回购全部或部分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归还已支付的对价款、预付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的保理。

2.无追索权保理(Non-recourse Factoring):又称买断保理、买断型保理,是指保理商受让转让人的应收账款后,在发生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风险时不能再向转让人追索已支付的对价款,或者须向转让人给付相应的担保款的保理。

3.辨析意义:二者的区别在于,有追索权保理中的保理商不承担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无追索权保理中的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信用风险。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保理商所承担的风险程度有所不同,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有所差异,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手段也应有所不同。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14号)规定:“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简而言之,无追索权保理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不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负债列示;有追索权保理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负债列示。在各国的保理业务中,无追索权保理原来较为流行,但近年来二者的比例逐渐接近。据FCI统计,2006年FCI会员叙做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近1.77倍,2011年则降至1.08倍。这主要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大陆偏好叙做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关。

(六)依保理商是否预先付款分类

1.预付保理(Advance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受让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应收账款,预先垫付全部或一定比例的款项,剩余款项待应收账款到期日或应收账款回收后再支付,或者在债务人出现信用风险不能支付的情况下由保理商给付担保款的保理。

2.到期保理(Maturity Factoring):又称定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受让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但不向权利人提供贸易融资,直到应收账款到期日或应收账款回收后才支付对价款,或者在债务人出现信用风险不能支付的情况下由保理商给付担保款的保理。

3.辨析意义:区分预付保理和到期保理的意义,在于细分保理商的服务功能。到期保理适用于没有融资需求,但希望获得保理商提供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客户。预付保理是在早期到期保理业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满足了客户融资的需求,因此更受欢迎,在保理中多采用此种方式。在到期保理中,保理商一般收取佣金和费用;在预付保理中,保理商还要收取比银行利息略高的融资利息。预付保理、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非融资保理的区别在于,前二者中保理商要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而非融资保理中保理商一般无需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七)依受让时应收账款是否产生分类

1.现有债权保理(Existing Receivable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受让时应收账款已产生的保理。

2.未来债权保理(Future Receivable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受让时应收账款尚未产生,但将来有可能产生,即期待将来可以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的保理。

3.辨析意义:区分现有债权保理与未来债权保理,主要在于厘清基础交易中所形成债权产生的依据,判断保理业务风险,完善风险控制模式。一般来说,可以成为合同权利让与标的的,应是现有的已产生的债权,对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在各国学说上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基于此,各国长期不承认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但是,以未来债权让与作为融资手段,具有现有债权所不具有的节约交易成本、促进财富增长的优势,因此,商业实践的发展对其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因此,“面对商业尤其是银行业的压倒一切的实际需要,对未来债权让与的理论上和政策上的反对终于全部消失了”。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都逐步承认了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国际保理公约》、《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也持认可态度。从我国近年来的金融实践来看,未来债权的转让已成为现实。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某些特定业务出台的一些政策性规定表明,对于以未来债权进行融资已持一种认可的态度。国内银行业近年来的一些实践,如按揭贷款、以各种收费权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信托收益权的转让、保单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等,在本质上都涉及未来债权的让与问题。《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0)也将未来债权归入了“应收账款”的范畴。而且,保理实践中,也经常出现现有债权与未来债权交织的情形。因此,未来债权作为可转让客体目前不存在大的争议。但需要注意的是,被用来转让的未来债权必须符合一定的识别标准,应采当前一些立法所适用的“可鉴别性”标准,即要求所转让的债权在“债权产生时”或“原始合同订立时”可以被认为是与该转让相关的债权;适用范围应限定在商法领域;同时要进行登记公示。

(八)依债务人付款对象不同分类

1.直接保理(Direct Factoring):是指根据保理合同或转让通知,债务人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已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保理。

2.间接保理(Indirect Factoring):是指债务人直接向原债权人支付已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的保理。

3.辨析意义:国内已出现直接保理与间接保理的概念。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应收账款的回款方式不同,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模式也有所不同。前已述及,由于国内买方(债务人)的地位往往较为强势,不愿意配合做应付账款付款账户变更,间接保理成为保理的主要形式。在此种情况下,转让人收到债务人的付款后,即对保理商形成非商业信托(Gratuitous Trust)义务。在我国等一些国家,信托并非默示或推定可成立,保理商需要在保理合同中添加专门的信托条款。

(九)依保理商是否逐笔叙做业务分类

1.逐笔保理(Facultative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受让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具体应收账款,并逐笔向转让人提供服务的保理。

2.批量保理(Bulk Factoring / Whole Turnover Factoring):又称全部保理、一揽子保理,是指保理商受让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全部或一系列应收账款,并向转让人提供服务的保理。

3.辨析意义:国内已出现逐笔保理与批量保理的概念。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叙做保理业务的流程不同,保理业务模式也有所不同。 批量保理往往涉及对“未来债权”的“现在”转让,保理商一般要对债务人核对一定的信用额度(Credit Line),在信用额度内全部叙做保理。批量保理可以通过“一揽子”转让,以收回的账款冲销信用额度,维持信用流动,更加便利商业运营。而逐笔保理更具有确定性,也更容易控制风险。

(十)依保理商是否循环叙做业务分类

1.循环保理(Revolving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受让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在一定周期内循环产生的应收账款,并向转让人循环提供服务的保理。

2.非循环保理(Non-revolving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受让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在一定周期内非循环产生的应收账款,并向转让人提供服务的保理。

3.辨析意义:循环保理是在保理实践中出现的新课题,大量出现于航空结算保理、超市结算保理等领域。区分循环保理与非循环保理的意义,主要在于叙做二者的业务流程不同,保理业务模式、风险控制手段也有所不同。实践中可以借鉴银行办理循环贷款的相关流程。

(十一)依保理商是否接受委托叙做业务分类

1.定向保理(Target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接受委托,受让指定权利人转让的应收账款,并向转让人提供服务的保理。

2.非定向保理(No-target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按照自己的意愿受让权利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服务的保理。

3.辨析意义:定向保理也是在保理实践中出现的新课题,主要出现于房地产行业保理领域。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业务流程不同,风险承担程度不同,保理业务模式、风险控制手段也有所不同。实践中可以借鉴银行办理定向贷款的相关流程。

(十二)依应收账款转让是否有折扣分类

1.折扣保理(Discount Factoring):又称折让保理,是指保理商按应收账款总额的若干成受让权利人的应收账款,并支付相应对价的保理。

2.非折扣保理(No-discount Factoring):又称非折让保理,是指保理商全额受让权利人的应收账款,并支付对价的保理。

3.辨析意义: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会计处理规定有所差异。折扣保理在无追索权保理中较为常见,债权人提供的折让,不仅内含应收账款到期前的资金成本,而且包含保理商的收账成本。

(十三)依债务人回款次数不同分类

1.单笔回款保理(Single Payment Factoring):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或保理商一次性给付应收账款的保理。

2.分笔回款保理(Several Payments Factoring):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或保理商分数次给付应收账款的保理。

3.辨析意义:单笔回款保理与分笔回款保理是在保理实践中出现的课题。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业务流程不同,保理业务模式、风险控制手段也有所不同。在分笔回款保理业务中,还需要区分等额回款与不等额回款的差异。

(十四)依保理商服务范围不同分类

1.完全保理(Full Service Factoring):又称传统保理(Old-line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以受让权利人转让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提供贸易融资以及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全部服务。

2.部分保理(Partial Factoring):又称不完全保理,是指保理商以受让权利人转让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提供下述服务中的至少一种:

(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3)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4)信用风险担保。

3.辨析意义:国内已出现完全保理与部分保理的概念。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细分保理商的服务功能定位。完全保理、部分保理与融资保理、非融资保理的区别在于,前二者强调服务范围的差异,后二者强调融资功能的差异。

(十五)依保理商数量不同分类

1.单保理商保理(Single-factor Factoring):是指一个保理商单独完成业务的保理。

2.双保理商保理/多保理商保理(Two-factors Factoring / Multiple-factors Factoring):是指两个或多个保理商共同参与完成业务的保理。

3.辨析意义:单保理、双保理是在国际保理中常见的保理模式。在此借用了国际保理中的概念,依保理商数量不同,对保理进行了分类。其意义在于,细分保理商的服务角色,推动保理行业分工合作,形成差异化竞争与互补性合作关系。

(十六)依发起保理业务的主体不同分类

1.正向保理(Standard Factoring):又称卖方保理、普通保理、标准保理,是指由债权人(权利人)发起业务申请的保理。

2.反向保理(Reverse Factoring):又称买方保理,是指由债务人(义务人)发起业务申请的保理。

3.辨析意义:区分正向保理与反向保理的意义,在于二者的业务流程不同,保理业务模式、风险控制手段也应有所不同。从现有资料看,反向保理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家发展迅速,与正向保理相比,它在大幅降低保理商风险的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和发展机会。

商业保理的法律体系

一、国际公约:《国际保理公约》与《联合国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

二、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FCI《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简称GRIF)、《仲裁规则》、《保理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三、中国国内法:①法律:缺少商业保理的系统立法,散见于各法律规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司法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2月10日《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天津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0《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和2015年7月27日纪要(二)、北京高院民二庭2015年5月8日《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2015年12月23-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商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商业保理规范性文件:国家商务部2012年6月27日《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15日《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12月31日《关于做好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信息传送工作的通知》(暂未正式出台)

银行保理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协会2009年7月7日《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2010年4月7日《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中国银监会颁布《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中国银监会2014年4月10日《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签订的,约定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等至少一项服务的合同。应具备:①保理商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公司;②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债权转让为前提;③保理商与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保理合同;④保理商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

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集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企业),由保理商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为保理业务:①应收账款催收:保理商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②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③坏账担保: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④保理融资:以应收账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保理商融资服务。

保理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借贷关系。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而非债权人直接归还保理商融资款。保理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债权转让关系,保理商接受债务人依基础合同支付的应收账款,在扣除保理融资本息相关费用后,应将余额返还债权人。

商业保理的典型法律风险:

一、管辖:管辖问题,即保理业务发生纠纷时,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国内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共同诉讼:共同诉讼问题,即在发生保理合同纠纷后,商业保理企业是否可在同一个案件中将债权人、债务人甚至担保人等增信方同时列为被告。

国内立法:对于保理业务中的共同诉讼问题,目前各地法院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反对观点:保理商的追索途径,先行向债务人起诉,未予偿还部分再向债权人起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赞同观点:保理商向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确定管辖(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

三、名为保理实为借贷:名为保理实为借贷问题,即商业保理企业以保理名义开展的实质上被认定为借贷业务的情形。

国内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应该注意的是,实务中确实有部分保理商与交易相对人虚构基础合同,以保理之名行借贷之实。对此,应查明事实,从是否存在基础合同、保理商是否明知虚构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审查和确定合同性质。如果确实是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①对于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审查依据,通常应从是否存在基础合同、保理商是否明知虚构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审查;②如果被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按照借贷关系处理,但并未提及借贷关系是否可能无效。作为标的物的应收账款的特征及基本权利义务需要在案件中明确体现,如未体现则构成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按照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四、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债务人抗辩,指债务人依据基础交易合同所享有的抗辩权可向保理商主张,同理适用于债务人依据基础交易合同所享有的抵销权。抗辩权可以理解为债务人拒绝清偿应收账款的权利;抵销权可以理解为债务人以其对保理商的债权抵消保理商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权利。

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债务人依据基础合同享有的抵销权及抗辩权,可以对抗保理商,但保理商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其因基础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抵销权的,债务人不得再向保理商主张。①债务人在基础交易合同中享有的抗辩权和抵销权,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保理商对抗;②如债务人明确放弃抗辩权、抵销权的,债务人不得再向保理商主张。

五、砍头息:砍头息问题,指应收账款融资放款时,如将需收取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在保理首付款中预先扣除,将可能被认定为实际保理首付款为扣除使用费后的金额。

国内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六、应收账款确权:应收账款确权指对应收账款债券的确认。对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仅能依据原始债权人或债务人提供的资料、原始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确认等客观方式来判断,在实际业务中可能发生应收账款实际不存在、存在瑕疵等导致商业保理企业无法顺利回收保理合同项下债权的情形。

七、保理专户:保理专户是指保理业务中用于应收账款回收的专门账户。该账户可能以保理商名义开设,也可能以债权人名义开设。如以债权人名义开设的账户作为保理专户,通常发生在间接回收保理的模式下,则保理商对该账户几乎无法进行掌控,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也将提高。实务中,为降低风险,通常采用金钱质押方式,要求债权人将该以债权人名义开设的保理专户质押给保理商。金钱质押的要点:一是特定化二是移交占有。

国内保理:指商业保理商为从事境内交易行为的债权人、债务人提供服务的商业保理业务。其提供的服务包含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国内保理业务主要适用于赊销结算方式的国内贸易。保理商在提供贸易融资时,一般包含保理融资期限、额度、利率、费率等几大重要属性。

贸易融资四大属性:

①融资期限:保理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含1到6个月的宽限期)。

②融资额度:保理融资金额根据应收账款的质量、结构和期限按一定预付比率来确定,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净值的80%。

③融资费率:办理业务的手续费费率高低则取决于交易性质、金额、融资风险和服务内容等,一般为应收账款净额的0.1%到1%。

④融资利率:应收账款融资可按人民银行规定收取融资利息,利率按照同档期贷款利率浮动计算。

国内保理的分类:

1、按参照与保理业务的保理商的个数,保理可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按保理商个数分)

单保理:指对同一基础合同项下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由一家商业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单保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商业保理商三个当事人。

双保理: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保理商或其他机构,对同一基础合同项下同一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不同的保理服务的保理业务。

2、按照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保理商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保理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追索权分)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为回购型保理,指商业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或出现保理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现象时),且无法从债务人处足额收回时,可以要求转让人回购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在有追索权保理中,当买方因各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保理商有权向卖方追索其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或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卖方有义务依约定金额从保理商处回购应收账款并归还融资本息,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卖方承担。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指商业保理商在应收账款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到期,且无法从债务人处足额收回时,不能要求转让人回购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在无追索权的保利中,当买方因信用风险到期不付款时,保理商不能向卖方进行追索,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保理商自行承担。这里所指的信用风险,是指因商业纠纷以外的原因,即买方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致的买方到期不付款。

3、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保理业务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按是否通知买方分)

公开型保理:又称明保理或通知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保理业务。在公开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单独或联合保理商依保理商认可的方式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书面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确认文件的保理业务。

隐蔽性保理:又称暗保理或不通知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保理业务。在隐蔽保理中,按照保理商与卖方的约定,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保理商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约定期限届满或约定事项发生时,保理商可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并要求买方付款的保理业务。

4、按照是否提供融资服务,保理业务可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按是否融资分)

融资保理:指商业保理商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的保理。可分为到期保理和预付保理。

非融资保理:指商业保理商不向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并且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付款保证等三种服务中至少一种服务的保理业务。

5、在融资保理中,按保理商是否预先付款,保理业务可以分为到期保理和预付保理。(按是否预先付款分)

到期保理:又称为定期保理,指商业保理商在受让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时,不向债权人提供融资,而是在按期收到债务人付款后,向债权人支付账款,或由于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商业保理商在一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保理。

预付保理:指商业保理商在受让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保理融资作为预付款,剩余款项在按期收到债务人付款后,向债权人支付,或者在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后,在一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保理业务。

6、按照融资额度是否可循环,保理业务可分为循环额度保理和非循环额度保理。(按额度属性分)

循环额度保理:指卖方将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的特定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卖方核定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保理业务融资额度。

非循环额度保理:指对具体已发生的特定的一笔或若干笔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而设立的保理业务融资额度。额度使用完毕后,即不能再使用。

7、按照保理融资是否与应收账款逐笔对应,保理业务可以分为逐笔保理与池保理。(按融资勾对方式分)

逐笔保理:指保理融资的发放、偿付与受让的应收账款逐笔对应的保理业务。

池保理:指卖方将对特定买方一定时期内的多笔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在满足“应收账款池内应收账款余额*融资比例≧融资余额”的前提下,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的一笔或多笔保理融资服务。池保理业务中,保理融资的金额、期限不受单笔应收账款的限制。

国内保理的业务产品

1、直接保理:直接保理是国内贸易中供应商(卖方)将其与购货方(买方)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并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2、反向保理:反向保理是指保理商与核心企业合作,通过受让供应商对核心企业进行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向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及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保理商依据对某核心企业付款能力的判断,将核心企业的资信作为主要审查要点,弱化对供应商主体风险的考量。为供应商提供无追索权反向保理业务。

3、再保理:再保理是指保理商从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其他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买入保理资产,从而在持有期内对原保理资产中的购货商(买方)享有债权的业务。再保理业务分为买断型再保理和回购型再保理。承做再保理业务的保理商称为再保理商。

4、信保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保理,是指保理商受让由保理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向卖方提供买方信用保险的应收账款,通过三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卖方将其在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给保理商,如果买方到期因信用风险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保险公司向保理商支付赔款。

5、租赁保理:租赁保理是指在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并将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在综合评价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担保安排以及承租人各项条件后,为租赁公司提供的保理业务。租赁保理业务中,根据保理商与租赁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保理业务“一个前提、四大服务”:一个前提指保理业务的要点是应收账款债券的转让;四大服务保理商向客户指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商业保理公司提供以上四大服务中的至少两种,即称为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包括内容:①销售产生的债权,如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②出租产生的债权,如动产或不动产;③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未来收费权,如公路、桥梁、渡口、隧道、门票等收费权。

保理业务流程:四大阶段和十大过程是规划(产品设计、客户管理、营销推广)、贷前(业务申请、授信审判、合同签约)、贷中(交单转让、融资放款、融资收回)、贷后(售后管理)。

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产品方案设计、信用额度审核、确定保理方案、业务申请、报价、签订正式合同、交单转让(应收账款)、融资款发放、融资款收回、贷后管理、归档。

保理业务基本要求:①买卖双方准入条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兼具经营和管理且有有效贷款卡的政府机构(如卖方为企(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取得所属法人主体对其签订商务合同或保理的书面授权);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稳定,履约能力强;从事商务合同项下经营活动无不良信用记录;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企业管理团队主业从业经验两年以上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负面情况;销售的商品、设施或服务质量验收标准明确,不易产生商业纠纷。

②卖方转让应收账款不存在:基于未生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行为所产生的;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已发生或已预见将预期的;正在或已预见将发生商业纠纷的;关联交易形成的保理商未知的应收账款;已转让或者设定担保,或被设定为信托名下财产的;被第三方主张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法律法规或基础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

③国内保理业务的额度占用:有追索权保理原则上占用卖方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无追索权保理原则上占用买方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视有无追索权,占用卖方或买方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并纳入保险公司的额度管理;无追索权应收租金保理业务占用承租人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有追索权应收租金保理业务原则上占用租赁公司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无追索权反向保理业务占用核心企业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

④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提供资料:卖方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申请转让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申请转让应收账款对应的发票及发运、收货、对账等单据及文件;保理商要求的买卖双方的证照、许可证;保理商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⑤保理融资承做条件:保理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1到6个月宽限期);保理融资金额根据应收账款质量、结构和期限按一定的预付比率确定,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净值的80%;融资利率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业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按人民银行规定收取融资利息,利率按照同档期贷款利率浮动。利息记收可采取后收息或预扣先收息两种方式;办理业务的手续费费率高低取决于交易性质、金额、融资风险和服务内容等,一般为应收账款净额的0.1%到1%。

⑥应收账款的回收:保理商根据以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主动或要求卖方采用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对买方进行催收,卖方有义务及时完成;办理保理融资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应闭环管理,应收账款回款应直接支付至保理商指定专户;如买方不接受以商业保理公司作为收款人,则需在保理商母账户体系下,为卖方开立虚拟监管账户作为回款专户;对于公开型保理业务,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应指示买方按照保理商指定的付款路径进行付款;对于隐蔽型保理业务,保理商一般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向买方收款,卖方收款账户原则上应为卖方的回款专户。保理商应密切监控买房回款情况,确保回款用以偿还保理融资款项。

保理资产的风险优势:①属于“交易性融资”:保理资产是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下产生,一般均有明确的“交易文件或单据”可供查核,属于以实质交易为授信基础的“交易性融资”。

②属于“出货后融资”:交易性融资产品又分为“出货前”与“出货后”两部分,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融资属于出货后融资,商业纠纷较少。

③具有“担保力的融资”:保理资产以取得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对卖方的融资基础,因此保理产品仍属具有“实质担保力”的融资产品。

④具有“自偿性融资”:保理产品是以未来到期的应收账款的支付作为还款来源,具有“卖方融资,买方付款”的产品特性。自融资时起即掌握了未来明确的还款来源,因此这是一个具有自偿性的融资产品。

⑤归类为“短天期融资”:实务中多数应收账款落在180天内,故保理产品属于融资风险较小的短天期融资。

保理资产风险关注要点:①实务上仍须注意“伪造单据”与“假交易”的风险,方能有效防止经营者的道德风险。

②必须同时注意同一笔交易的出货前融资与保理融资的联系,以避免同一笔交易“重复融资”导致超额资金融通的情况发生。

③违反法令法规的无效交易,将导致保理融资的基础资产完全丧失无效。

④“应收账款债权瑕疵”,将导致无法有效对买方主张债权,使得保理融资失去原本应有的担保能力。

⑤“实际买方付款金额小于保理融资金额”,如买方主张商纠、大额退货折让等因素造成的影响等。

保理资产的风险控制:一个基础模型:“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模型”

四大风控机制:“保理风险管理机制”:应收账款余额及账期确认、交易流程与历史单证查核、买方付款能力及意愿分析、卖方回购能力及增信措施。

1、应收账款余额及账期确认机制:确认为“合法的应收账款”、确认为“有效的应收账款”、明确计算“应收账款余款”为“有效的应收账款余额=已履约的应收账款金额-已支付的应收账款金额-不宜承做账款调整金额”、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明确“应收账款转让方式”、规范“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的登记方式”。

2、交易流程与历史单证查核机制:确认交易流程、征提交易文件、实施穿行测试、应收账款账期确认、缺失补正措施。

3、买方付款能力及意愿分析机制:“买方付款能力”审查、“买方付款意愿”审查、“非关联交易”审查。

4、卖方回购能力及增信措施机制:借款人审查、回购能力审查、行业市场情况审查、资金用途是否合理、产品市场供需分析。

商业保理资金管理渠道:保理公司注册资本金;P2P;银行;信托、证券、基金子公司;各地金交所:如重庆、北京、广州、前海等;私募基金(契约型基金);资产证券化。

商业保理公司的一般税收政策:

营改增对于商业保理公司的影响:1、保理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三流合一”对商业保理公司的影响:三流合一指资金流(银行的收款凭证)、票流(发票开票人和收票人)和实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指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主体。在交易中如不能统一,则会出现票据不一致,涉嫌虚假开票,将会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在隐蔽性保理业务中,没有出现向债权人以外的账户回款,故无影响;在公开型保理业务中存在三流不能相互统一的现象,这就导致回款账户还是原债权人的账户最多是重新设置,加大了保理商的风险;

3、商业保理公司增值税税率为6%;

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对于年销售收入达不到500万元的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比例征收增值税,但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也不能自己开具和接受增值税专用票,如有需要可向税务机关申请。

国际保理业务运行模式:依据国际保理商业务所涉及的保理商数量区分。

1、国际单保理:指由一家保理公司单独为进口商双方提供国际保理服务。当事人为出口商、进口商、国际保理商。

2、国际双保理:指由两家国际保理商分别为进出口双方提供国际保理服务。当事人为出口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

进口保理:

国际保理的风险控制:1、对出口商的风险控制:a核实出口商基本情况,了解其主要出口国家、年销售额、账期、利润情况;b考察出口商品的可保理性,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产品,对所属行业进行了解;c考察进出口双方的历史交易记录,出口商的履约记录是否良好,是否产生过贸易纠纷以及以往的处理办法;d检查是否含有禁止转让、质量标准及纠纷解决机制条款;e审核相关发票、提单、报关单、运输单据的真实性,防止诈骗事件的发生;f审核出口商与进口商的关系,避免关联或者补偿贸易。

2、对于进口商的风险控制:a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商业习惯及其经营、资信以及财务情况;b考察进出口商的历史交易记录,了解是否有过贸易纠纷,付款是否及时;c对进口商进行动态监控,合理行使信用额度缩减或者取消的权利,及时调整信用额度;d审核进口商与出口商的关系,避免关联贸易;e核查是否含有禁止转让的条款;f向进口商定期发送对账单;g账款到期前提醒买方付款,明确逾期应收账款的处理方式。

3、对于出口保理商的风险控制:a了解出口保理商的基本情况,如基本信息、股东构成、财务信息、业务信息甚至发展战略等,也可以参考一些国际性保理组织的排名情况;b根据国际惯例操作规则,严格遵照规则进行操作;c熟练掌握进口商额度审核所需要的基础信息,额度核准的时间及一般报价、转让条款样本及转让要求、催收流程、汇款方式和一些特殊要求;d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学习,与时俱进。

4、对于进口保理商的风险控制:a了解进口保理商的基本情况,如基本信息、股东构成、财务信息、业务信息甚至发展战略等,也可以参考一些国际性保理组织的排名情况;b考察进口保理商的额度审核速度、核准比例、催收时间、付汇速度、担保付款能力、纠纷处理能力等;c尽量选择进口保理商所在地的进口保理商合作,多与同一国家的不同进口保理商进行对比,结合以往的合作经验,后期逐渐确定长期重点合作的进口保理商;d寻求与国际性保理组织的会员合作。

中国大陆出口保理业务创新模式及案例:

1、再保理:是指商业保理公司将受让的出口商的应收账款二次转让给银行后,在获得银行支付该笔应收账款的融资款后,商业保理公司将此款划转给出口商。

2、境外保理融资:在不涉及中国大陆内外汇划转及外币融资的情况下,采用直接进口保理或者通过国内保理公司与国外机构合作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代理等方式来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买卖双方交易流程:确定订单---卖方发货---买方验货---买方开具发票---买卖双方对账---买方付款

保理业务案例:欺诈、关联交易、双保理和暗保理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池保理和反向保理的规范化运作及标准流程规避风险;创新形式的保理系统提升业务量及效率。

资产证券化(ABS):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的过程。

《国际保理公约》1988年订立,《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2013年版,《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2001年订立,商业保理术语,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全国商业保理行业推荐性行业规范)2017年版。


以上就是关于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有哪些(保理相关知识)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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