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2022年中级会计考点知识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受让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1)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
受让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1)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4)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应当同受让人掌握引进技术的时间相适应,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超过十年;
5)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承担的义务
(1)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把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技术的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4)技术引进合同的让与人不得胁迫受让人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不得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a.要求受让人接受与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常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材料、设备或者产品;
b.限制受让人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零部件或者设备;
c.限制受让人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d.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者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
e.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f.限制受让人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g.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的销售渠道或者出口市场;
h.禁止受让人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i.要求受让人为不使用的或者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者承担其他义务。
(5)让与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合上面的介绍,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应当同受让人掌握引进技术的时间相适应,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超过十年。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承担的义务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蓝箭律师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受让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拓展阅读
2022年中级会计考点知识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三月,今年的报名时间已经结束,今年参加考试的小伙伴们一定要抓紧时间学习。学姐今天盘点了股东相关的考点,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对公司内部应承担的责任
(1)全面履行出资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违约责任
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未出资部分的本金及利息)
2.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1)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仅设立时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
(2)相应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即没有时效抗辩权,必须履行出资义务)
(1)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其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所受到的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先催告,后除名)
(2)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1)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以违法犯罪所得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7.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是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
8.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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