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死亡怎么判(见义勇为抢险不幸身亡, 法院:受益者应适当补偿)
一、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死亡怎么判在法院的认定中,一般如果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1.【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致人死亡,其在法律上的认定会因为不同的情形...
一、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死亡怎么判
在法院的认定中,一般如果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1.【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致人死亡,其在法律上的认定会因为不同的情形而不同,比如见到某人甲正在殴打另一人乙,可以上前劝阻,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注意了。
如果甲不听劝阻,依然使劲儿殴打乙,乙已经快要被打死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前来劝阻的人失手打死甲就是正当防卫行为。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另一种情况,如果在劝阻之下,甲已经停止了自己的殴打行为,如果这个时候劝阻的人将甲打死,这个就是明显的防卫过当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院的认定中,一般如果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3.如果正在实施不法行为的是多人(大于等于三人即为团伙),请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情况下见义勇为,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4.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死亡怎么判?具体案件的判刑也应该要结合具体的情节来处理,由于不是故意导致他人死亡,犯罪嫌疑人是有争取从轻处罚可能性存在。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死亡案件法律分析,可能你还不了解这时可以找蓝箭律师网律师一对一为你讲解。
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死亡怎么判拓展阅读
见义勇为抢险不幸身亡, 法院:受益者应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抢险救灾
最终却不幸受伤身亡
受益人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日前,新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挺身抢险却成生离死别
2020年6月30日,受特大暴雨的影响,新昌县新民江江水上涨,城南乡某村一电线杆底部折断,固定电线杆的斜拉线底部被冲毁,电线杆摇摇欲坠,随时可能倒塌危及过路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电线杆上的电线也随时有可能掉落引发触电危机。于是,十几名当地村民自发组织抢险救灾行动。
“
我是电工,我懂一些,我来。
”
村民石某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几个村民支起一架扶梯,石某毅然决然沿着扶梯爬上电线杆剪断固定拉线。不曾想,当固定拉线剪断以后,巨大的反弹力致使石某自十几米的高处掉落,导致颅脑损伤,于一年后死亡。
见义勇为受到大力表彰
2021年,新昌县人民政府、绍兴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先后对石某挽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主动见义勇为的行为做出表彰,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分别对石某追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一纸诉状终获合理补偿
因涉事电线杆架起的电线属于三家公司所有,2021年10月18日,石某的妻子及儿子将该三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补偿石某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经法院审理认定,石某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主动参与到排险活动中,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当时三家公司的线缆直接架设在电线杆上或穿插电线杆而过,因此三家公司均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22年2月28日,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石某所受损失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其经济承受能力,新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三家公司共同补偿石某妻子及儿子经济损失20万元。
该案现已生效,三家公司已陆续履行补偿义务。
法官说法:
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准则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规则。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于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看这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在缺乏相应社会救济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应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
来源:新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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