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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的适用对象与申办条件有哪些(流动资金的受托支付)

一、适用对象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客户。在一般条件下,银行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贷款经营方针,对客户信用状况、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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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的适用对象与申办条件有哪些(流动资金的受托支付)

一、适用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客户。在一般条件下,银行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贷款经营方针,对客户信用状况、贷款方式进行调查审批后,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利率等决定。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用客户为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对能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客户,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二、申办条件

申办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⒈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⒉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⒊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⒋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⒌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⒍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⒈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⒉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⒊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⒌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⒍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⒎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申请所需材料

书面的贷款申请及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如需);《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企业财务报表;贷款用途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有关担保和抵质押物资料;《贷款证》;以及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贷款种类

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临时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等。

⑴临时贷款

临时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

⑵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

⑶中期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担保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担保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不同用途,还包括证券公司其它类贷款,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用于解决证券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营业部装修等公司发展需要。

四、主要品种

⒈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⒉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

客户可一次提款,分期偿还的流动资金贷款。

⒊法人账户透支:

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⒋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


流动资金贷款的适用对象与申办条件有哪些拓展阅读

流动资金贷款的适用对象与申办条件有哪些(流动资金的受托支付)

流动资金的受托支付

流动资金的受托支付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严格遵照公司客户贷款发放与支付流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要求借款人说明贷款用途,并在借款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允许贷款资金使用的范围。对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与客户签订委托支付协议。

对符合贷款人受托支付条件的,借款人在申请提款时应提供明确的用途证明材料。对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在申请提款时明确贷款资金的具体使用类别及计划清单。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比如,近一年内发生过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违规流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和用途的客户。有权审批行确定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

参考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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