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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应该如何赔偿(离婚有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该如何主张?| 深度干货)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婚姻、第三者、侵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现象等不断涌现,并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新热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婚姻、第三者、侵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现象等不断涌现,并成为婚...更多离婚损害应该如何赔偿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离婚损害应该如何赔偿(离婚有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该如何主张?| 深度干货)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婚姻、第三者、侵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现象等不断涌现,并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新热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所确定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个标志性突破,使婚姻家庭立法进一步完善,也使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1)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离婚夫妻,配偶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过错的一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狭义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般是指物质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组成无过错方财产上的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1.法定性。是指离婚损害赔偿主体是法定的。即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则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可以请求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只能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而对四种情况以外的行为通常是不能请求损害赔偿的。

2.救济性。是指通过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填补,精神伤害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利益得到救济和恢复。

3.惩罚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就是希望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加以追究,进行惩罚,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措施,通过以财产赔偿的方式使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损失得到填补,同时精神也得到安慰,其悲愤也可相对地得到一定程度的平息。制裁离婚当事人中过错方违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警示、预防那些意欲实施相同行为的已婚者。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是侵权责任。因为离婚损害赔偿是由于过错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而离婚,侵害了无过错方与之共同生活的权利,并因此对无过错方的人身、财产以及精神上造成损害。所以无过错方有权就过错方的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违约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离婚前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发生的损害赔偿,并不是对离婚本身造成的损害赔偿。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虽然直接受损害的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但间接侵害的是婚姻关系。无过错方是以自己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损害而要求赔偿,而不是以个人的人身损害要求赔偿。可见,对婚姻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性质的不同认识主要是源于对婚姻性质的不同认识所造成的。

所谓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关于对婚姻的性质主要有契约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等五种学说。契约说认为,婚姻是由机能各异的当事人相互结合的有机体,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两个异性的性冲动的结合。基于婚姻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男女当事人为了结成生活共同体而自由意思的合意。契约说认为婚姻是一个契约,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首先要有契约的意思:其次要有契约的能力:最后还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来缔结。制度说认为婚姻是一种制度,持这种学说的人认为,婚姻是制度的结合,虽然当事人有合意,但这一合意只是为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既定的目的即制度而作出的。婚姻当事人结婚以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毫无关系,夫妻不得变更婚姻效力,不得依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予以解除。在一方具有过错时,就侵害了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应当受到社会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身份关系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的权利义务。婚姻一旦缔结,男女当事人之间就自然且必然地形成配偶的身份关系,并因此享有这种身份所具有的权利,履行这种身份所应承担的义务。黑*儿是婚姻伦理说的创始人,该学说认为,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强调婚姻的精神成面。信托关系说则认为婚姻是一种信托关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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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该如何主张?| 深度干货

「哟,小殷,这是你儿子吧?长得真可爱,感觉跟你不太像,倒是随孩子妈妈了。」

这本是邻居的一句玩笑话,可殷先生听完后,突然恍惚了一下。

想到前不久他出差提前回家到小区楼下时,发现妻子神神秘秘地上了一辆陌生的车,殷先生突然觉得这句话或许真的不是玩笑。

在慌乱之余他没有「打草惊蛇」,万般纠结后偷偷带着儿子去做了个亲子鉴定。结果令殷先生深受打击:儿子果然不是自己亲生的。

这是我团队的主任律师曾经办过的案件,男方「喜当爹」后,帮助他索要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赔偿。

案件的最后,殷先生虽然心情难以平复,但至少得到了应得的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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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婚姻,都是经营出来的,如果双方不珍惜缘分还互相伤害,不仅会在彼此的心灵上留下难以治愈的创伤,而且在离婚时可能会面临离婚损害赔偿。

其实离婚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离婚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今天我要给大家讲一讲《民法典》中的离婚三大经济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

PART 01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赔偿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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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若是双方均存在过错,一方或者双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一)必须是单方过错,双方都有过错的不赔。

损害赔偿申请人必须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夫妻双方均有法定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提。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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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和被告主张离婚损耗赔偿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单独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是多少?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司法实践中,离婚赔偿法官主要考量因素加害人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具体的侵权情节、影响范围和后果,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过错方经济能力等隐私合理确定。

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一般也就几万块,很少超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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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常跟当事人说,与其要离婚损害赔偿,还不如财产方面多争取,一套房子往往几百万几千万,法官也会照顾一下,可能也比离婚损害赔偿更划算。

最后切记,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夫妻之间,不能对第三者主张,但是这并不妨碍无过错方向婚外第三者主张其他权益。

比如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倾向下,配偶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PART 02

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通俗来讲就是「家务劳动补偿」

自《民法典》颁布,北京市「家务补偿金」第一案生效,越来越多的「全职太太们」在离婚诉讼中均主张适用这一法律规定为自己争取更多财产权益。

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离婚经济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离婚经济补偿并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换句话说,不论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离婚经济补偿均能适用。

2)离婚经济补偿以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为前提。

3)离婚经济补偿需要主动在离婚时提出,而不能单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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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张离婚经济补偿?金额多少?

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是由法官结合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多少以及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被请求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裁判。

通过检索近些年的裁判案例可以得知,大部分法院支持的离婚补偿金在1~5万元,个别案例在10万元以上。

当然,单从数额我们无法评判高还是低,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及事实证据情况加以判断。

PART 03

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离婚经济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或者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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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支持经济帮助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第二,对方有经济负担能力。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并存,缺一不可。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证明难点,而且,很多人并不清楚有这种请求,因此,其在社会生活中被应用的不多。

而且经济帮助的方式是灵活的,并不局限于金钱帮助的形式。经济帮助方式的多元性,也是它区别于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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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总结: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具有很高的相似性。三种制度均发生在离婚时,以金钱作为主要给付方式,一定程度上保护配偶中弱势一方。

但他们之间仍存在较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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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关系,如果真的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离婚也是一种选择。

但若存在无过错方和有过错的一方,无过错方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看完还不了解自己的情况应当主张何种请求的,或者在实践中遇到了相关问题,那么还是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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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损害应该如何赔偿(离婚有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该如何主张?| 深度干货)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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