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的构成要件(「人民司法」故意伤案件出罪事由的选择)
故意伤害致死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
故意伤害致死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故意伤害致死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蓝箭律师网的律师。
故意伤害致死的构成要件拓展阅读
「人民司法」故意伤案件出罪事由的选择
故意伤案件出罪事由的选择
裁判要旨
故意伤害案件中,当被害人行为和被告人行为有着多重意图的情境下,以正当防卫或意外事件来作为被告人的出罪事由,不一定符合通常情况下一般人的认知。司法机关可以从反面论证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或者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即能达到出罪的效果。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士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继光
2019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士海作为浦东新区某小区业委会成员在小区业委会办公室值班接待时,分别因物业收费装修等问题同小区居民孙大胜薛继光发生争执至当日19时许,被告人张士海欲下班离开时,遭孙大胜薛继光纠缠,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其间,被告人张士海突然用力背身将被吉人薛继光甩倒后撞击业委会办公室铁门及台阶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薛继光因遭外力作用致右侧第6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腰椎L1-3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土海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但未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作如实供述。
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士海的行为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继光诉称,被告人张士海系其居住的小区业委会副主任.2019年9月15日下午,原告人欲知小区业委会办公室装修费用事宜,至小区业委会办公室质询被告人。另居民孙大胜因车辆撞损、停车费用等问题,也至该办公室质询被告人。被告人张土海未能解决上述问题,孙大胜遂买酒后在该办公室内饮档。彼告人张七海欲阻止上述不当行为,与孙大胜发生打架争执。原告人因见被告人张上海将孙大胜打倒在地,就上前阻止,被告人张士海将原告人反手甩倒在地致伤、原告人据此要求被告人赔偿共7269648.19元。庭审中中,原告人出示了病历单、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等证据。
被告人张上海辩称:事发当日,被害人薛继光及同小区业主孙大姓等人下午:00多即到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就毫无事实根据的停车费、装修等事项与其理论,下班时间也不让其离开。下午6时许,当其走出办公室,仍受到包括薛继光在内的多人阻挠,其间其一直躲避退让,直至薛继光用手推其的时候、其本能地将薛继光甩开,并未有伤薛继光的故意。请求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士海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的起因系薛继光、孙大胜主动滋扰张士海等人值班接待,薛继光等人不仅醉酒滋事喧闹,还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张士海欲离开办公室的时候不断拉扯纠缠,严重侵犯了张土海的人身权利,们张士海在此过程中一直克制理性,躲避退让,从未主动靠近。当薛继光继续推操抓扯的时候,被告人显然具有自卫的权利,以摆脱薛继光等人的纠缠。2.即使被告人张士海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应认定被告人系因过失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损害,而因过失造成轻伤后果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来源:《人民司法》
作 者:金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故意伤害致死的构成要件(「人民司法」故意伤案件出罪事由的选择)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