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在被作出之前,在以案件承办人员为一方、以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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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在被作出之前,在以案件承办人员为一方、以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的合法与公正的一道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一个中间程序,在特殊情况下才采用。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可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是: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等。《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依照气象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经过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拓展阅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请总结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回复】总结如下:
| 相同之处 | 不同之处 | ||
| 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2.听证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如与案件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则应回避;3.申请人不承担听证费用;4.申请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辩与质证;5.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 | 处罚的听证 | 许可的听证 | |
| 听证的启动 | 只能依申请而举行听证 | 除依申请外,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举行听证 | |
| 听证的期限 |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之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未规定行政机关应在多长时间组织听证 |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2.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3.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应当进行公告 | |
| 听证笔录的效力 | 行政机关可不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