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伤人谁来承担责任,法律如何规定(宠物伤人谁应当承担责任?专家:《民法典》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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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伤人谁来承担责任,法律如何规定
宠物狗咬伤人由什么人承担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内容,而怎样赔偿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
宠物狗咬伤人的责任承担:
1、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宠物狗咬伤他人的,由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被咬伤的人有过错或者故意造成的,例如逗狗等情形,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2、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咬伤他人的,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3、遗弃、逃逸的狗咬伤他人的,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如何进行赔偿:
如果是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受害人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宠物狗咬伤人由什么人承担责任是《民法典》的内容,而怎样赔偿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如果受害人没有过错的,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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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谁应当承担责任?专家:《民法典》这样规定
民法典:宠物伤人要追责(律师在线)
新闻回放
2020年8月18日,一段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当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官微发布《情况通报》称,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事发之后,人们不禁担心,如果这是一起意外事件,会有人为老人麦某的死负责吗?她能否得到应有的赔偿?小女孩罗某和狗主人罗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律解读】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牵狗女孩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中,无论是狗主人,还是小女孩,或是小女孩的父母,对于老人的死亡,他们在主观上均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过失。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追责原理,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况且小女孩也仅有12岁,根据刑法规定,她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便造成了应当入罪的严重后果,依法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在刑事上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笔者认为,在民事领域,狗主人以及女孩的父母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法条中不难看出,当所饲养的动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
首先,虽然绊倒老人的狗并不是狗主人自己带出门的,但是狗主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有对动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义务,从本案目前披露的案情可知,该狗是被女孩从狗主人家门口牵出来玩的。对此,狗主人对女孩牵狗行为是否知情?若不知情,狗主人拴狗场地是否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这些均是影响狗主人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事由。
其次,女孩将狗主人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狗的管理者,有法律上管控狗的义务,但是女孩显然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约束措施就将狗带入公共场所,也没有起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牵牢狗绳,致使狗脱逃绊倒老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客观上女孩对老人死亡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牵狗女孩年仅12岁,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本案中,牵狗女孩不直接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她的父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小女孩有财产,可以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仍需由其父母进行赔偿。
再次,从现场监控画面可知,意外身亡的老人被绊倒的时候并不是在路边人行道上,而是在接近马路中间的位置,她对危险的发生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老人有过错,老人自己也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判断,还需要更为准确的证据来印证。
最后,从现场监控画面中还能看到,本案“肇事者”(带狗绳的大狗)是在追逐另一只无人牵引且无绳约束的小狗时,才将老人绊倒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该小狗的主人未牵绳致使小狗与大狗追逐绊倒他人,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也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小狗系流浪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所规定的“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小狗的原主人还是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动物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提升精神生活品质的方式。同时,近年来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渐成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相关悲剧时常发生,无不令人痛惜。对此,律师提醒您:我们每个人应当管好自己的宠物,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遵守所在城市饲养动物的规范,不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还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宠物登记、防疫等措施,出门在外,要为宠物牵绳、戴嘴套,避免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要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以身作则,管理、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为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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