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房屋出租相关税收如何规定(鹤建综〔2022〕53 号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房屋出租相关税收如何规定(一)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率5%,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
房屋出租相关税收如何规定
(一)营业税
服务业—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率5%,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二)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个人出租房屋的征免税规定
(一)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二)出租非住房
1、营业税
服务业—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2、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单位出租房屋的征免税规定
1、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2、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3、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4、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5、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核心)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6、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8、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9、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10、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11、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12、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13、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的征免税规定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蓝箭律师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房屋出租相关税收如何规定拓展阅读
鹤建综〔2022〕53 号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税务局、银保监、人民银行各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举措,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意义重大。各县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统筹资金资源,加强沟通协调,拿出务实管用的措施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地。
二、落实减免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减免市场主体房租有关政策措施,降低企业成本、减轻资金压力,促进经济稳定运行。
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租金减免政策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减免租金予以认可。
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力度更大的优惠政策。
三、做好统计报送
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管局)负责国有房屋减租情况统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政策落实和企业清单汇总,并于每月10日前将国有房屋减免房租企业清单和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清单与税务部门、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共享。税务部门负责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统计工作。根据有关企业名单,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会同鹤壁银保监分局做好全市贷款支持政策落实情况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于每月7日前将统计数据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共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协调数据报送工作,于每月10日前汇总全市国有房屋和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税收减免、金融支持等数据,通过全国房地产监测系统“房屋减免情况”模块进行报送。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责任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或完善实施细则,运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渠道,加强减免房租政策宣传介绍,让企业、群众充分了解、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对减免房租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发挥正向引导作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积极发挥12345政务热线作用,建立减免租金问题线索受理和协调解决机制,确保企业和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处置。
五、加强督促督导
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指导各县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并及时报送数据。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市场主体反映问题较多的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约谈,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落实到位。
附件:1. 市级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表
2.各县区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表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鹤壁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鹤壁监管分局
2022年8月5日
附件1
市级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表
(X月份)
地 市 | 租金减免情况 | 税收减免情况 | 贷款支持情况 | ||||||||||||||||||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金额(万元) | 涉及户数 (户) | 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金额(万元) | 涉及户数 (户) | 房产税减免金额(万元) | 涉及户数 (户)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金额(万元) | 涉及户数 (户) | 涉及户数 (户) | 贷款余额 (万元) | 6月以来新发放贷款金额(万元) | 新发放贷款中优惠利率贷款金额(万元) |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本月 | 月 末 | 累 计 | 累 计 | |
鹤壁市 |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附件2
各县区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情况
统计表(X月份)
地 市 | 县 区 | 租金减免情况 | 税收减免情况 | 贷款支持情况 | ||||||||||||||||||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金额(万元) | 涉及户数 (户) | 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金额(万元) | 涉及户数 (户) | 房产税减免金额(万元) | 涉及户数 (户)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金额(万元) | 涉及户数 (户) | 涉及户数 (户) | 贷款余额 (万元) | 6月以来新发放贷款金额(万元) | 新发放贷款中优惠利率贷款金额(万元) |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本月 | 月 末 | 累 计 | 累 计 | ||
鹤 壁 市 | 浚县 | |||||||||||||||||||||
淇县 | ||||||||||||||||||||||
淇滨区 | ||||||||||||||||||||||
山城区 | ||||||||||||||||||||||
鹤山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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