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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虚假发货的行为属于什么(卖家虚假发货,平台要担责吗?)

一、商家虚假发货的行为属于什么1、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与商家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商家虚假发货的,属于合同违约的侵权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

一、商家虚假发货的行为属于什么1、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与商家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商家虚假发货的,属于合同违约的侵权行...更多商家虚假发货的行为属于什么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商家虚假发货的行为属于什么(卖家虚假发货,平台要担责吗?)

一、商家虚假发货的行为属于什么

1、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与商家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商家虚假发货的,属于合同违约的侵权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零一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二、网络购物纠纷如何选择起诉法院

1、一般管辖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可知,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买家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2、协议管辖约定。如卖家对管辖权做了约定,比如卖家注明:下单购买即视为默认接受被告方住所地法院为一审法院,否则请勿下单。该协议管辖的法律效力应具体分析。

(1)第一种情况,消费者大多数不会对服务协议认真阅读,而是直接点击同意,更不会注意到管辖条款夹杂其中,这些条款虽为黑色字体但字体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为用户所忽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买家可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仍然适用一般管辖规定。

(2)第二种情况,如卖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比如在宝贝描述中用不同颜色的加粗醒目字体约定管辖法院,正常浏览网页不可能忽视该条款,与一般消费者容易忽视的服务协议约定存在显著不同。那么,应认定卖家尽到了对消费者的提请注意义务,不属于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法律规定情形。该管辖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协议,买家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消费者购买商家的产品时,和商家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所商家虚假发货的,属于合同违约的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违约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蓝箭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商家虚假发货的行为属于什么拓展阅读

商家虚假发货的行为属于什么(卖家虚假发货,平台要担责吗?)

卖家虚假发货,平台要担责吗?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徐国苓

  买家在淘宝上下单,付了款,没等来快递,但平台却显示“已签收”。对这样的网购遭遇,谁来担责?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近日判决一起类似案件。

  2020年9月,受疫情影响,浙江某智能科技公司需要网购一批精密铸铝件共1400件。公司业务员林某在淘宝上找了一个卖家计某,沟通后得知货物需要定制,下单1个月后才能发货。

  公司下单付款后,卖家计某在未发货的情况下,便在淘宝平台上点了“已发货”。林某此后登录淘宝平台,查看物流信息,发现货物居然是“已签收”,且货款已被淘宝平台打到卖家账户,但依然没有任何物流信息。

  公司马上与卖家联系,可是根本找不上卖家计某。无奈之下,公司又与淘宝沟通,仍没有得到想要的答复和解决方案。于是,公司起诉卖家计某和淘宝,要求解除合同,计某退款1.4万元并赔偿损失3万元,淘宝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近日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由卖家计某返还买家货款1.4万元,淘宝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买卖双方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商家虚假发货,属于合同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计某既不发货亦不退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双方解除合同后,计某应退还货款。此外,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计某违约造成3万元损失,因此该诉请不予支持。

  而淘宝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作为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其在卖家计某注册时已核实卖家身份,并披露卖家计某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纠纷后,也积极沟通,因此平台并无过错,原告要求淘宝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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