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普法】结婚2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婚内强迫性行为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一)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人格权的内容。女...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属于违法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一)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人格权的内容。女性和男性一样,从出生开始就享有作为人而天然具有的权利,包括性方面的权利,这是人生固有而无需权利主体积极作为的。女性的性权利是女性人格尊严的体现,法律虽然没有对此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它是人格利益的一个方面。同时它又是妇女的具体人格权,首先,妇女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保持其身体完整、免遭他人性侵犯以及支配自己身体进行正当性活动的权利,因此性权利是妇女身体权(贞操权)的一部分;其,妇女享有按照其自主意志,进行正当性生活的自由权,所以妇女性权利也是自由权的一部分。最后,奸女性权利还是健康权的一个内容,因为侵害妇女的性权利必定会损害妇女的生理健康和精神健康。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通常是丈夫)违背另一方的意志,采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迫性行为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古今中外都普遍存在。近几年来,随着民主政治、女权运动的不断发展,对此行为如何定性,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
其,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身份权的内容。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妇女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基础上与丈夫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即配偶权。妇女的性的权利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妻子有请求丈夫与自己同居的权利,也有基于正当理由拒绝与丈夫同居的权利。
(二)婚内强迫性行为是侵犯妇女性的权利即侵犯妇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在性生活方面享有的性的自主权,不因其未婚、结婚、离婚、再婚而改变,性生活只有不违背女方的意愿在本质上才是合法的。婚内强迫性行为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制发生性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不合法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婚内的强迫性行为是对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原则的极端蔑视,不能因合法的婚姻形式而掩盖其非法性。
婚内强迫性行为使妇女的自由权利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侵害和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否认婚内强奸的情况下,妇女在性生活中完全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人生而平等,男女平等的法律观念没有落到实处,相反,法律成为保护男子特权的工具,造成了男女权利在法律规定上就出现了不平等的现象。另外,强奸与婚内强奸仅在犯罪的主体和犯罪对象方面存在着不同,就其实质来说都是对妇女性权利的侵害,都应该视为犯罪行为,法律不应对这两种本质相同的行为完全偏袒一方。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在1996年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大会上,呼吁世界各国将婚内强奸予以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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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拓展阅读
【普法】结婚2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这是一起离奇的强奸案
男子与一名女子
登记结婚后
妻子坚决不让丈夫碰自己的“处女身”
激情遭遇性冷淡
二人关系恶化
分居长达一年多
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酒后施暴
强迫妻子“尽了义务”
次日,不堪凌辱的妻子逃离魔爪
随即报警,丈夫被警方刑拘
丈夫酒后施暴
强迫妻子“尽义务”
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因女方父亲为获得拆迁利益,被害人在其父亲的逼迫之下与被告人孙建军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某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建军的暂住处,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两口子的事
警察凭什么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建军抓获。
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的时候,孙建军的表情十分惊讶,他问民警:是不是抓错人了?他根本没有做啥!当他听说是妻子报的案时,他很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两口子的事,警察管得着吗?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孙建军离婚的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在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
到底是不是强奸?
理论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当然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很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如果报道属实,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构成强奸罪。
有人可能会认为,
这怎么可能!
法院: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也是强奸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军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人孙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因为婚内强奸情况复杂,定罪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但针对此案
网友却有不一样的意见
婚后女方拒绝同房,
丈夫强行算强奸,
难道女方就不构成诈骗罪?
你嫁给我却又拒绝性生活,这是典型的伤害了我却一笑而过,也违背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互相忠实既包括不能出轨,也包括尽合理的性生活义务。所以对方如果一直拒绝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丈夫对妻子实施婚内强奸
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
强奸罪的主体之外
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
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
来源:防骗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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