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可采取哪些方式(黑白合同纠纷:变更争议解决方式,不构成实质性变更)
合同变更可采取哪些方式1、合意。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故而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该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
合同变更可采取哪些方式
1、合意。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故而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该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欲发生法律效力,也应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2、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
相关知识: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
2、遵守规定
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变更还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协商决定,一般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
3、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当然,合同变更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
因此,我们在进行合同变更的时候一般都是采用合意或者法院以及仲裁机关的裁决来进行变更,这对于双方来说都需要了解清楚,才能更好的进行合同变更。在实际中,我们还需要清楚合同变更的条件,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蓝箭律师网专业律师。
合同变更可采取哪些方式拓展阅读
黑白合同纠纷:变更争议解决方式,不构成实质性变更
提出问题:
变更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
典型案例:
案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特552号裁定
裁判观点:
2020年5月1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六建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以及六建公司与汇佳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四》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受理了六建公司与汇佳房地产公司之间因履行《I标段施工合同》产生的争议仲裁案。
本院认为, 《补充协议四》中的仲裁条款变更了《I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中原约定的诉讼解决方式,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补充协议四》中的仲裁条款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汇佳房地产公司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和铭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实质性变更限于变更工程范围、价款、质量、工期,且变更程度达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程度,工程范围、价款、质量、工期之外的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变更。涉案工程位于高碑店市,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补充协议四》将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仲裁,变更争议解决方式不构成实质性变更,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是为有效。(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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