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存在哪些法理基础(推进物流寄递实名制是大势所趋)
网络实名制存在哪些法理基础(1)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要求“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简短几字就道出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亦或两者的对等性要求。权利...

网络实名制存在哪些法理基础
(1)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要求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简短几字就道出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亦或两者的对等性要求。权利与义务两者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具体概括为:“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功能上的互补,运行中的制约,价值意义上的主从。”
“虚拟”的网络世界给予人们太多的权利,这无可质疑,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要求:“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既是自身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亦是维护他人权利行使的重要条件。“虚拟”的网络世界所给予人们的广而泛滥的权利虽说存在其发生地点的“虚拟”性特点,但其影响无论是积极的,亦或是消极的却无可辩驳的具有“现实性”。因此,基于其影响的“现实性”,“网络实名制”的提出也就不足为奇了,其一定程度上在侧面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要求”。其提醒人们在“尽情”地行使权利的同时,不要忘记“义务的履行”同样也是必不可少且更为基础性的东西。剥夺别人权利的“权利”永远是“短命”的。
(2)“强”法律规范对“弱”道德规范缺陷的补足
法律规范的特征之一即为“强制性”,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具体表述为“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如影随形”。相比之下,道德规范就显得比较“弱势”,即道德规范的“无强制义务性”,亦或表述为“遵循的随意性”。
法律与道德是调整人类社会的两大规则体系,两者有其和谐一面,亦有其冲突之时。但两者以和谐为主,这主要体现在两者间的相互补足。而“网络实名制”的提出则正体现了“强”法律规范对“弱”道德规范局限性的补足:“虚拟”的网络世界给予了人们足够广阔的“自由空间”,因其“虚拟性”特点,人们“大放厥词”而不计后果的的机率明显“飙升”,而其后果可想而知,上述有关“网络实名制”存在的事实基础的论述便是不争的、铁定的事实。寄希望于道德上的规范已成为一种“奢望”,且无现实可能性,至此,诉诸于“强”法律规范的规制未必不是一种可行之法。否则,任其“泛滥”绝非“明智”之举措,且有违于国家对人们生命、财产、名誉及其他各项权利施与保护的职责要求。
“网络实名制”的提出确实遭受到了绝大多数网民的“抵制”,其一部分源于部分人的无理“辩解”,但在更大程度上在于人们对“制度具体设计”的认可以及“国家公权力”的信任。因此,这就需要从各个方面去分析、去协调,而不是一味的“责怪”与“愤恨”甚至为“仇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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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物流寄递实名制是大势所趋
广东省首部禁毒条例草案目前已进入审查阶段,其中,关于物流寄递实名制的相关规定备受社会关注。10月20日,广东省公安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实名制相关问题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实名制试点工作“步履维艰”
广东省禁毒办常务副主任、省公安厅禁毒局局长邓建伟介绍,2010年,国家禁毒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等11个部委向广东下达了推行物流寄递实名制的试点任务。去年,中央进一步明确提出到2016年底要全面推行实名收寄。
为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在国家禁毒办的指导下,从2012年起,广东省禁毒办、省公安厅就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开展试点探索工作,推进地方立法,着手起草《广东省禁毒条例》草案。此外,广东省中山市、珠海市、惠州惠东县、汕尾陆丰市先行试点物流寄递实名制度。
然而,省公安厅禁毒局秘书科科长王煜凯透露,实名制试点工作“步履维艰”。王煜凯指出,实名制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相关部门很难达成共识,导致部门间难以形成合力;社会舆论中也存在一些反对声音;此外,物流行业甚至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有的企业支持实名制,但有的不支持,客户为了省事,往往会去选择不实名的物流公司寄件。长此以往,物流企业就失去对实名制的积极性。”王煜凯说。
寄递渠道治安问题日趋严峻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物流寄递行业迅猛发展,在助推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也给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留下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利用物流寄递渠道隐蔽、快捷、风险小、成本低、周期短、频率快的优势,以及收寄验视难执行、实名登记未落实的制度漏洞,将物流寄递行业作为实施不法行为的重要渠道,各类枪支、毒品、爆炸物、反动宣传品等违禁品充斥其中,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威胁。
而物流寄递渠道治安问题突出、日趋严峻的根本原因在于物流寄递物品“不实名”。在“不实名”的条件下,犯罪嫌疑人通过物流寄递渠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变成了“隐身人”,加之物流寄递渠道具有人货分离、服务高效、成本低廉等优势,“物流寄递渠道已经成为各类违禁品流通的‘快车道’、各类违法犯罪的‘防空洞’和一些地方社会治安乱象的‘污染源’。”邓建伟说。
邓建伟还透露,2014年及今年1-9月,广东全省分别查获利用快递渠道贩毒案件314宗、140宗,抓获犯罪嫌疑人148名、168名,缴获各类毒品304千克、164千克。而今年9月30日,广西柳城发生包裹爆炸案,导致10人死亡、51人受伤的惨剧,再次给全社会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
物流寄递实名制是大势所趋
公安机关面对物流寄递渠道的各类突出问题,事先无法预警,事后难以溯源,尴尬被动局面无法解套。邓建伟补充表示,在“不实名”的物流寄递环境下,一旦有不法分子将这一渠道利用于暴恐袭击活动中,后果不堪设想。
实行物流寄递实名制是形势所趋。如同银行实名制、手机实名制、网络实名制、公共交通实名制等,物流寄递实名制也应该成为社会制度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在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巨变的条件下,重新调整厘清国家、社会与市场之间关系的积极努力,是政府直面现实、承认问题、解决问题的有益探索。
“现代物流业在广东是一个新兴产业,物流领域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国外经验表明,政府的参与和介入能够促进物流业的积极发展。”邓建伟表示,近期,广东省人大将围绕禁毒地方立法组织电视讨论活动,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政策讨论,通过协商博弈,更好地体现、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
问与答
新闻通气会上,邓建伟还就媒体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以下是记者与邓建伟的对话实录:
记:实行物流寄递实名制,公民的信息安全如何保证?
邓:我们应该认识到,实行物流寄递实名制的过程中,其信息泄露的风险并不比银行、旅业等其他行业高。而且,在我们推进实名制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是从技术上有办法解决的问题。
记:推行实名制能否解决上文提到的物流行业存在的风险?
邓:实名制并不是一劳永逸解决上述问题的灵丹妙药,但应该是降低这些风险的最简便方法,同时,实名制是对蓬勃发展的物流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基础。
记:实名制会否增加企业的成本和负担?
邓:实名制肯定会带来一定的成本,但是这个成本是可以控制和降低的。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我们降低这些成本提供了很多可行的条件,就如现在每家每户都要安装防盗门一样,实名制就像这个防盗门,是保障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应当付出的一小部分成本。
从具体的操作上来说,因为实名制主要应用于寄件的环节,除了对犯罪分子进行震慑外,也方便我们在发现问题后可快速查清涉事者。我们也想了很多降低成本的方法。如符合条件的大宗客户,只要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违规,就可免于重复验证身份,而对散户、临时性的寄件则需要重点检验;通过手机APP或者扫二维码等方式,对身份证信息、寄件品信息等用手机进行拍摄,并自动上传到由政府部门监管的信息中心,自动进行比对,也是一个降低成本的方法。
记:寄递实名制是否“存在合法性风险”?
邓:《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于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情形有着严格的界定,其中并不包括物流寄递的情形,但其中也未规定坐飞机、住旅馆等须出示身份证,但现在我们还不是一样要带着身份证?
具体到寄递实名制上来说也是一样。我们委托快递寄东西,实际上客户与快递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一份民事合同,双方是一个平等的关系。我们说“收钱办事”,快递公司也得了解“收了谁的钱、要办什么事”,所以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以及验视要寄递的物品从法理上是说得通的。
(来源:南方法治报 记者:陈健鹏 马钊楷 编辑: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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