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案例分析: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和法定量刑标准)
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
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1),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1),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2、11),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8、23),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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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和法定量刑标准
在很多人看来,买卖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干脆利落,直接简单,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变得复杂,就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并且遵守一些规则,比如说有的商品不能直接交易,需要办理相关资质,否则就有可能犯罪。
案例分享:
王某军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某村农民,作为一位农民,他以农产品交易为生,王某军备了一些专门打理玉米的机器,十里八乡去收玉米,然后再脱粒转卖给当地粮油公司分库,赚中间的一点差价,收入时高时低,勉强维持生活。
在农村这么干的人可太多了,谁也没有想过这竟然是犯罪,2015年2月15日王某军收到公安机关传讯时,也大惑不解,收个玉米能犯什么罪?他战战兢兢、忐忑不安地去了派出所,才知道原来是因为他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却收购了玉米。
由于非法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金额较大,因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认定王某军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王某军存在自首情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上缴获利的6000元。
“干这行的,有一千多人,都没有证啊”,其实直到判决结果下来,王某军都觉得莫名其妙,想不明白,农村里这么做的人可太多了,谁知道还要办证,办执照,不过王某军也没有打算提出上诉,因为他已经前前后后花了不少钱了,缓刑对于他来说已经算是最好的结果。
然而判决结果一出,媒体一报道,大家都觉得这违背了自己的认知,如果确实是犯罪的话,那不知道有多少农民要蹲牢房,一时之间舆论纷纷,恰好2016年9月14日《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中取消了“粮食收购许可证”,12月16日最高法要求当地中院对此案再审。
最高法认为王某军的行为并没有扰乱市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且在农业发达的地区,粮食经纪人普遍存在,大多都是无证收购,甚至可以说他们的行为在农民和粮库之间建立了桥梁,促进了农业经济,激发了市场活力,2017年2月14日当地中院因此改判王某军无罪。
非法经营罪
从王某军有罪到无罪之间,除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中取消了“粮食收购许可证”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外,各省市院对于“非法经营罪”认知和解读的不同,也是重要原因,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如何规定“非法经营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总结一下,“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主要有:1.扰乱市场经济,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2.无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和批准文件;3.其他。这里1是必要条件,2和3存在其中之一,即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就是“1+2”或“1+3”,所以王某军才会又构成,又不构成。
王某军没有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所以当地中级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忽略了前面的必要条件即“扰乱市场经济,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实际上王某军的行为买卖经营行为,根本没有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情形,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于是王某军才在有罪之后又得以无罪,这是他的幸运,也是所有正常进行交易的农民的一枚定心丸,但是这个案件除了在警示司法机关不能过度和扩大解读条款之余,其实也是对民间存在的一些简单粗暴的口头经营行为的一些警示:
即使是短期利益,也不能侥幸,不走正常的渠道,一定要查阅、审阅相关的资料,准备好文件,过一遍手续,否则一不小心就会懵里懵懂误入歧途,相当于给了不良之人一个把柄,到头来对方要是别有用心,自己说不定不仅要吃亏,还得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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