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现金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云南两部门印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更多现金管理制度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现金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云南两部门印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现金支出管理

第三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六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七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第三章现金收入控制的集中银行方法

第八条集中银行,是指通过设立多个策略性的收款中心来代替通常在公司总部设立的单一收款中心,以加速账款回收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缩短从顾客寄出账款到现金收入企业账户这一过程的时间。

1.具体做法是:

(1)企业以服务地区和各销售区的账单数量为依据,设立若干收款中心,并指定一个收款中心(通常是设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收账中心)的账户为集中银行。

(2)公司通知客户将货款送到最近的收款中心而不必送到公司总部。

(3)收款中心将每天收到的货款存到当地银行,然后再把多余的现金从地方银行汇入集中银行——公司开立的主要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

2.设立集中银行主要有以下优点:

(1)账单和货款邮寄时间可大大缩短。账单由收款中心寄给该地区顾客,与由总部寄发账单相比,顾客能较早收到账单。顾客付款时,货款邮寄到最近的收款中心,通常也比直接邮往总公司所需时间短。

(2)支票兑现的时间可缩短。收款中心收到顾客汇来的支票存入该地区的地方银行,而支票的付款银行通常也在该地区内,因而支票兑现较方便。

3.但集中银行也有如下缺点:

(1)每个收款中心的地方银行都要求有一定的补偿余额,而补偿余额是一种闲置的不能使用的资金。开设的中心越多,补偿余额也越多,闲置的资金也越多。

(2)设立收款中心需要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花费较多。所以,财务主管在决定采用集中银行时,不可忽略这两个缺陷。

第四章现金收入控制的锁箱系统方法

第九条锁箱系统是通过承租多个邮政信箱,以缩短从收到顾客付款到存入当地银行的时间的一种现金管理办法。

采用锁箱系统的具体做法是:

(1)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租用当地加锁的专用邮政信箱。

(2)通知顾客把付款邮寄到指定的信箱。

(3)授权公司邮政信箱所在地的开户行,每天数次收取邮政信箱的汇款并存入公司账户,然后将扣除补偿余额以后的现金及一切附带资料定期送往公司总部。这就免除了公司办理收账、货款存入银行的一切手续。

第十条采用锁箱系统的优点是大大地缩短了公司办理收款、存款手续的时间,即公司从收到支票到完全存入银行之间的时间差距消除了。这种方法的主要缺点是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由于银行提供多项服务,因此要求有相应的报酬。这种费用支出一般来说与存入支票张数成一定比例。所以,如果平均汇款数额较小,采用锁箱系统并不一定有利。


现金管理制度拓展阅读

现金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云南两部门印发实施细则)

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云南两部门印发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修订完善了《云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五章39条,就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云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国库现金,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库的财政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省级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在国库现金管理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以内。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支付利息。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共同组织实施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沟通。

第二章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昆明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或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商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分月操作计划。当预算支出进度未达到财政部有关规定时,暂停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每月25日前,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将商定好的下月操作计划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执行中有调整的,及时上报更新操作信息。

第九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具体评标规则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共同制定。

第十条 国库现金管理公开招标工作由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负责,小组成员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人员构成。

每次公开招标前3个工作日,通过省财政厅网站、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网站公告信息,招标完成当日及时公布经招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的结果。

第十一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在云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约定的存款利率上限范围内,由商业银行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严格控制单一存款银行存款比例,防范资金风险。单期存款银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当前存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存款总额的1/4。单一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地方财政国库定期存款余额的20%。

第十三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严格控制银行存款比例,防范资金风险。存款银行应于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报送截至上月底的一般性存款余额、已存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余额占上月底一般性存款余额的比例等信息,不符合规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不得参与当期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业务。

第三章 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

第十四条 存款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设云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用于登记省财政厅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具体质押操作。

第十六条 存款银行应按规定在“国库定期存款”一级负债科目下设置“云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账户,用于核算存入、归还的省级国库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及时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备案“国库定期存款”增设及科目变动情况。该科目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发送划拨资金凭证,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将资金划拨至存款银行。

第十八条 存款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应在次一工作日向省财政厅开具定期存款证明书,载明存款银行名称、户名、开户行及账号、存款金额、利率、期限、起息日和到期日等要素。

第十九条 存款银行应于每月月初前3个工作日向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报送国库现金管理月报,载明银行名称、存款金额、起息日和到期日、存款期限、利率、本期存款利息、划回金额、划回日期、存款余额和存款期数等要素。

第二十条 省级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存续期内,省财政厅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确保足额质押。

第二十一条 存款到期日,存款银行应按时将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足额划回省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本息划回省级国库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解除存款银行相应质押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规定设置“国库现金管理”资产类科目,核算存款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余额。该余额纳入省级国库库存表反映。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根据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划拨情况,于次一工作日向省财政厅提供当期国库定期存款资金划出、存款到期本息划回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月、按年向省财政厅提供分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操作、存款到期和余额以及利息收入等报表及电子信息,并进行对账。

第二十六条 省级国库定期存款到期的利息收入,作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库定期存款属于云南省政府财政库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扣划、冻结省财政厅在存款银行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开展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除制度另有规定外不得指定质押品,不得将国库现金管理与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建设项目提供融资等挂钩。

第二十九条 存款银行必须加强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国库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商业银行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相关制度。

(二)建立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测算省级国库现金流量,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国库现金管理分月操作计划,并具体实施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三)牵头组织实施国库现金管理公开招标。

(四)在中央结算公司开设云南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并在国库定期存款存续期内,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

(五)定期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存款银行进行国库定期存款相关信息的对账。

(六)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组织对存款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实施评价和监督检查。

(七)按要求向财政部报告国库现金管理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八)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在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相关制度。

(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分月操作计划,并具体实施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三)会同省财政厅参与投标银行的招标等相关工作。

(四)办理国库现金管理相关资金划拨、国债质押和解押等操作。

(五)向省财政厅提供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操作相关报表及信息;定期与省财政厅进行国库定期存款相关信息的对账。

(六)会同省财政厅对存款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实施评价和监督检查;发现存款银行有特殊重大事项等可能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及时通知省财政厅。

(七)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国库现金管理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八)根据货币政策执行需要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规模提出建议。

(九)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存款银行在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与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签订存款协议。

(二)按规定提供足额质押品。

(三)在存款到期日,按时足额缴清到期存款本息。

(四)按本实施细则及协议规定报送相关报表及信息。

(五)出现特殊重大事项等可能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及时通知省财政厅及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六)接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针对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的评价和监督检查。

(七)按要求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存款银行违反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省级国库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质押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活动。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可能危及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存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业务,造成国库现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涉及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库〔2017〕27号)同时废止。

转自:云南省财政厅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以上就是关于现金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云南两部门印发实施细则)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