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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方法是什么(一直在说“假冒伪劣”,但你真的知道什么是伪劣产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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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方法是什么(一直在说“假冒伪劣”,但你真的知道什么是伪劣产品么?)

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假冒伪劣商品中有些虽然有使用价值,但是他们都一律不能算商品,因为他们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样正常交易,或者它们没有包含社会必要劳动,它们即使含有少量劳动,但那不是一般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而是为了获取非正当利益为了不等价交易而花费的劳动,它甚至可能是产生危害的一种劳动,因此它不能得到社会承认(即使交易发生,那是因为购买者不明真相,消费者是不会买假货的),是没有价值的。没有价值的东西当然不是商品了。我们这里说的是假冒伪劣,不包括残次品。

可以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五种证据

1、检验报告

鉴定报告分为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和商品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一般情况下,工商执法人员只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涉案商品抽样送检,两种检验报告得出的“送检商品属不合格或者假冒商品”的结论都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证据。但是,工商执法人员在依据商品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认定商品质量时,要严格审查其他有关证据,防止商品生产厂家受不正当利益驱使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而影响案件质量。

2、上级工商部门的检查通知

目前,所有的企业都非常重视本企业产品的打假维权,企业一旦在市场上发现假冒本企业的商品时,会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上级工商部门一经查证属实,在必要的情况下,就会下发检查“通知”,要求下级工商部门对被举报商品进行查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只要发现涉案商品属于“通知”所指的问题商品时,就可以直接认定该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3、商品包装、装潢等与正品的显著差异

由于制造工艺、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假冒伪劣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和正品的包装、装潢等都会有所差别,执法人员只要将两种标识(物证)进行证据固定,并指出两种标识之间的显著差异,就可以证明该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4、现场检测报告

目前,大多数工商部门都配备有食品快速检测箱,在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还配备有检测车等检测设备。在办案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对一些涉案商品可以使用检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测,而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证据。

5、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询问笔录

对于一些案值小,违法情节轻微,且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和正品标识差别小,工商部门检测设备无法进行现场检测,抽样送检也价值不大的案件,如果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时,有两个以上人员主动承认涉案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证据。

综上所述,小编整理有关假冒伪劣产品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假冒伪劣商品是指那些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权利受损的商品。主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更多相关问题,蓝箭律师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方法是什么拓展阅读

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方法是什么(一直在说“假冒伪劣”,但你真的知道什么是伪劣产品么?)

一直在说“假冒伪劣”,但你真的知道什么是伪劣产品么?

明确构成要件要素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灵魂。对“伪劣产品”的界定,是理解、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前提。

一、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或缺乏“应有使用性能”是“伪劣产品”的典型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含义作了详尽解释,结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将存在“不合理危险”或缺乏“应有使用性能”作为认定“伪劣产品”的关键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区分“假冒产品”与“伪劣产品”,对难以确定的,应当进行鉴定。

二、“不合理的危险”和“应有使用性能”的认定原则

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相对易于把握,因其触及监管红线,相关质量标准体系相对完备。在此重点探讨“应有使用性能”的认定问题。

首先,“应有使用性能”的判定应采用实质标准。产品的商标、品牌、产地、厂址、原料、工艺、包装、标识等只是表明生产主体、方法、手段、条件等内容,可能影响、反映产品的质量,但其本身并不等同于产品的使用性能。如果混为一谈,任何形式的假冒行为都能轻易地被解释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极易破坏刑法体系的安定性。例如行为人以用手工反复切割方式生产的“EPS板块”冒充机器模具化一次成型的“EPS模块”销售,不能因为二者生产工艺不同,就直接认定为“以假充真”,而是需要进一步考查“EPS板块”与“EPS模块”的使用性能。

其次,“应有使用性能”的判定应采用客观标准。要尽可能通过有效物质含量、物理机械强度等理化指标来展现产品的质量状况,避免凭借口感、手感、舒适、美观、时尚等主观感受来评判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于目前尚无制定质量标准的产品,可以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以使用性能的重合程度来综合判定产品的质量。犯罪是社会无法容忍、不得不动用刑罚处罚的行为。实质的违法性是制定构成要件时的衡量标准和刑事追诉的指导思想,其严重程度将不法分为不同的层次,对于既无客观标准又无明显差距的产品,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避免轻易启动刑罚。

作者:马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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