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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记住这三个步骤)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或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且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或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且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更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记住这三个步骤)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或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且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二是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是销售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另外,还应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货方可直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是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的时限问题。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指购货方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拓展阅读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记住这三个步骤)

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记住这三个步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

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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