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需要的前提(东莞出台规定,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
一、办理条件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是取得消防设计审核许可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四方责任文体自验合格的建设工程。二、办理地点东城区莞城...
一、办理条件
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是取得消防设计审核许可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四方责任文体自验合格的建设工程。
二、办理地点
东城区莞城路立新路段23号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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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需要的前提拓展阅读
东莞出台规定,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
9月30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和备案抽查等工作。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
和备案抽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住建部令第5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和备案抽查等工作,我局就有关管理要点通知如下:
一、规范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行为关系
根据省厅相关文件和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数字化联合审图的通知》(东建质安〔2020〕19号)要求,建设工程(含消防工程)须在广东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中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多审合一要求审查合格(含消防设计内容);消防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工作细则》要求,其中建设单位应提供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项目火灾危险性,并在施工图设计说明等文件中有体现。属于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须注明为“特殊建设工程”,并另行出具《东莞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由建设单位按要求报我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其他建设工程,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须注明为“其他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我局审查合格取得相关消防设计审查许可文件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严格落实按图施工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涉及消防设计内容变更的(含涉及消防安全的产业项目生产工艺变更等),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设计变更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确保现场施工内容应与广东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中审查合格的图纸一致。
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行为
一是规范检测机构业务承接行为。为保证检测报告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如存在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含共同投资人)的,我局将不予受理。二是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结论。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应根据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提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合格结论。三是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消防现场验收时,发现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查处和信用扣分处理。
三、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我局将对消防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一是重点监管消防验收和备案抽中检查不合格率高的消防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增加现场评定项目抽样数量,对照国家有关消防标准严格现场查验。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三是对消防验收和备案抽中检查中一次通过、合格率较好的消防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我局将采取优化审验流程,加快其申报项目审验效率。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我局及园区(镇街)住建部门将重点加强房屋市政建设工程(含消防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各方主体不执行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设计实施质量、未依法履行消防审验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有关单位、企业对本通知或在执行中存有疑问,可与我局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及时沟通,咨询电话:0769-22679915、22218126。
【记者】吴擒虎 唐卓
【作者】 吴擒虎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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