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公积金贷款对象是什么(@乌海人 事关住房,政策调整)
在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及乌达区、海南区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在职职工。二、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的条件1...
在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及乌达区、海南区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在职职工。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建立公积金账户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借款人及配偶在本市购买、建造、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3、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无未清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正在为其他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
4、借款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或二手房房产证过户时间在提出贷款申请时两年之内;
5、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初审需要的资料
通过中心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确认具有贷款资格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同时借款人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一)证明购买商品房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购房网签合同原件1份,首期付款收据或发票的原件与复印件1份;
2、购二手房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发票、交易费收据和过户后的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证明借款人身份及收入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2、借款人及配偶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到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开具夫妻关系证明原件2份;未婚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开具);
4、借款人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出具未再婚证明2份(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开具);
5、借款人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并出具本人未再婚证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中心开具)2份。
6、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银行卡原件及反应近期6个月的银行流水明细原件1份(到银行用A4纸打印),或工资存折的原件及反应近期6个月的银行流水明细的复印件1份(用A4打印)。
乌海市公积金贷款对象是什么拓展阅读
@乌海人 事关住房,政策调整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日前对贷款业务多项政策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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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最大额度调整
二套房贷款利率调整
停止给有第三套房的家庭贷款
贷款所需要件汇总
新购商品房
贷款准备资料
注意:新购商品房(开发商或售楼部直接购买)最高可贷额度为总房价的80%。同时参考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确定可贷额度。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2份(购房网签合同)。
3、首付款发票(税票原件)。
4、征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报告,已婚状态出具夫妻双方的,单身只出具个人)。
5、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原件。
6、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借款人离异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借款人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7、夫妻双方均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无需出示相关工资流水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配偶未缴存公积金或配偶退休,仍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及银行卡或存折原件(银行流水选用A4纸打印),退休需出示退休证。
8、特殊业务: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夫妻双方持有效证件共同申请,如需代办需出示公证书。
9、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出示主借人本人一类银行卡(建行、农行、邮政储蓄银行 )。
10、异地缴存人员需在缴存地出具异地缴存证明。
新购二手房贷款
需准备资料
注意:新购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以购买名义过户)最高可贷额度不得超过评估税票价格70%(以公积金审贷办认可的税票价格为主)。同时参考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确定可贷额度。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2、购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契税完税发票、和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3、征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报告,已婚状态出具夫妻双方的,单身只出具个人)。
4、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原件。
5、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借款人离异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借款人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6、夫妻双方均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无需出示相关工资流水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配偶未缴存公积金或配偶退休,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及银行卡或存折原件(银行流水选用A4纸打印),退休需出示退休证。
7、特殊业务: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夫妻双方持有效证件共同申请,如需代办需出示公证书。
8、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出示主借人本人一类银行卡(建行、农行、邮政储蓄银行 )。
9、异地缴存人员需在缴存地出具异地缴存证明。
学好用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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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编辑:刘思雨
初审:闫琪
复审:李刚
终审:杨延岭
出品:乌海日报社融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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