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能判多少年(提前获知“内幕信息”抛售股票避损1600余万 上市公司财务人员获刑5年半)
内幕交易罪能判多少年构成内幕交易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内幕交易的危害有哪些1、内幕交易违...
内幕交易罪能判多少年
构成内幕交易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内幕交易的危害有哪些
1、内幕交易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被称作资本市场的基石。而内幕交易行为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违反公开原则;凭借其特殊地位,通过便利渠道获取信息,并以此进行交易,违反公平原则;内幕交易使少数交易者凭借其特殊地位获得暴利,广大投资人遭受损失,违反公正原则。因此,禁止内幕交易是公开的投资环境、公平的证券交易、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2、内幕交易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行为的产生归根究底来源于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信息量大的市场交易主体往往与证券发行商、上市公司内部人员有着千丝万缕地联系,利用他们特殊的优势地位获取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与没有“特殊信息”的普通投资者相比,内幕信息获得者拥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
3、内幕交易扰乱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
如果证券市场充斥着内幕交易,普通投资者或者不再将投资建立在理性投资分析决策之上,而是想方设法刺探内幕信息,产生恶性循环,扰乱市场秩序。或者对证券市场的投资热情降低,投资信心丧失,导致证券市场的资金越来越少,最后证券市场逐渐失去筹集资金和优化资本组合的功能。
二、我国法律如何处罚内幕交易的行为
1、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对于证券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期货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警告。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
除行政处罚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甚至可能会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2、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4)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构成内幕交易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3、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赔偿投资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就内幕交易案件的立案受理、赔偿标准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就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进行研讨,相信待未来司法解释出台后,投资者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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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能判多少年拓展阅读
提前获知“内幕信息”抛售股票避损1600余万 上市公司财务人员获刑5年半
7月13日,记者从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北京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内幕交易案件。某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得知该公司董事长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该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该财务负责人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交易股票避免损失1600余万元,最终因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1700万元。
2015年7月,某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高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于2015年9月知晓董事长被调查。2016年1月,高某被任命为该公司董事长,并于同年2月代表公司签收原董事长涉嫌犯罪的起诉意见书。在该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2016年5月,高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卖出。2016年9月,在同案另一被告人的指点下,被告人高某与其前妻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约定被告人名下持有该公司股份均为婚后财产,所有股份及产生的收益归前妻所有。过户后,高某将前妻账户股票全部抛售。2016年10月,该公司发布风险告知书,当日股票跌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认定函,高某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交易股票避免损失金额为1600余万元。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何谓“内幕信息”,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即属于法定的内幕信息。本案中,被告人高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出售持有的该公司股票或者将限制出售股份通过财产分割公证过户到他人名下后再次出售的行为,均属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行为,依法构成内幕交易罪。
文/北京政法网 戴幼卿
来源: 北京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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