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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应如何惩处(男子信用卡欠款39万元,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法院判刑三年半)

恶意透支应怎样惩处恶意透支信息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明确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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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应如何惩处(男子信用卡欠款39万元,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法院判刑三年半)

恶意透支应怎样惩处

恶意透支信息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明确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将所有的诈骗所得的财物全部挥霍,且无力偿还的,或者多卡恶意透支的等等。

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如何认定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有下列要件构成:

(1)主体要件。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2)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推定过程中,要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前者是主观不愿,后者是客观不能。信用卡的透支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银行应充分意识到其风险成本,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后,确属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客观上不能归还的,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不应作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额透支后携款逃跑的;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透支款项无法归还的;将透支款项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大大超过其实际支付能力的。

(3)客观要件。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此称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所谓透支限额,是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过其实际存款余额以上的最高限额,包括单笔透支限额和月累计透支限额两种。超过限额透支的,发卡银行随时都可以催收。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不归还”是指在“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此称为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发卡行有的规定为1个月。若透支额虽没超过限额,但超过上述期限,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构成犯罪。催收后行为人归还的期限为3个月。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恶意透支应如何惩处”问题进行的解答,恶意透支信息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明确规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恶意透支应如何惩处拓展阅读

恶意透支应如何惩处(男子信用卡欠款39万元,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法院判刑三年半)

男子信用卡欠款39万元,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法院判刑三年半

欠银行的信用卡借款不还,一般只是涉及民事纠纷。但是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湖南省醴陵市的一名男子透支信用卡,未还金额39万,被法院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

这名男子在哪些环节没有注意到?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透支,而被判刑。今天我们来仔细分析下。

恶意透支应如何惩处(男子信用卡欠款39万元,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法院判刑三年半)

法院判决:

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对万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万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未归还本金共计398162.23元,构成信用卡债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同时责令退赔尚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

恶意透支应如何惩处(男子信用卡欠款39万元,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法院判刑三年半)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万某拥有一张某银行的白金信用卡,2012年年底和 2013年年初,万某进行了3次大额消费。

2012年11月,万某在某家具城透支消费15万元,分期12期还款,还款6期后至2013年6月份就再未还款;

2013年2月,万某在某鞭炮原材料经营部透支消费340100元,分期24期还款,还款3笔至2013年6月份就再未还款;

2013年2月底,万某在某手机店透支消费30100元,分期24期还款,还款3笔至2013年6月份再未还款。

恶意透支应如何惩处(男子信用卡欠款39万元,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法院判刑三年半)

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12月18日银行向万某进行了多次的电话和短信催收。

2014年4月1日,银行工作人员将还款催告函送至万某手中,万某在催告函上签字,并承诺20天内还款10万元。

万某于2014年4月份还款3万元后就没再还款。2014年12月17日,银行向万某发出还款催告函,万某签收并承诺“本周先还1万元,本月25号还清20万元”。

但之后万某未再履行还款义务,并多次更换手机号码躲避银行的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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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既然是诈骗罪肯定要满足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但是信用卡诈骗罪跟其他的诈骗罪,并不是太一样。

持卡人办理的信用卡是真实的信用卡,并且在信用卡额度内进行消费,这里面并不存在欺骗行为,也没有人被骗。

后期持卡人由于各种原因,无力偿还欠款,但是不能因此就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里还要结合持卡人的具体客观情形,来判断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

恶意透支应如何惩处(男子信用卡欠款39万元,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法院判刑三年半)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明显的具有诈骗性质的信用卡诈骗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恶意透支性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是存在很大争议的。

本案中,万某办理的信用卡是完全真实的,其在使用的过程中,也是正常的消费,这些客观的行为从外表看都是没有问题的。不能说,后期还不上钱,就构成诈骗罪,这还要结合万某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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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性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要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这里的催收要求满足“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两次催收要求至少间隔三十日。

这里对于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起点也是5万元,只要透支金额达到5万元,就可以构成犯罪,按照规定,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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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透支,很多人也存在争议。信用卡本身就是银行为了促进消费和获取一定的利润而发行的。

虽然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额度,但是既然持卡人按照正常的消费方式使用,超出额度消费成功,就证明银行对于透支的行为也是默许的。

如果银行严禁一切形式的透支,完全可以升级管理机制,让持卡人根本不可能进行透支消费。

本案中,万某进行了3次的大额消费,都是按照正常的方式进行使用,并无任何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万某涉及未还金额39万,并且事后银行进行了有效的催收。这里涉及透支金额和催收程序是没有问题的,但这里面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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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持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主观心态,其他人无法直接判定,只能结合持卡人一些具体的客观行为来进行判定。

按照目前的规定,在具体判定时,需要结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判定。

在具体判定时可以参考,比如持卡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等情形。

本案中,万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其透支后多次更换手机号码躲避银行的催收,这让法院判定,其具有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虽然说银行催收后,万某也偿还了部分的款项,这表明其还是具有还款诚意的,但事后王某更换电话逃避催收,确实不应该。

结合法院认定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对其判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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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法院对万某判处的刑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跟恶意透支的数额有关系,透支数额达到5万元,就构成数额较大标准,可以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透支数额在50万以上,构成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超过500万,则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万某涉及金额39万,已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法院对其判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这个刑罚还是比较重的。

这里面一个因素就是,万某无力偿还剩余未还金额,如果其有钱还的话,判处缓刑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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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被法院判处刑罚后,欠的钱还用还不?

部分人认为,持卡人已经受过刑事处罚了,欠的钱,就可以不用还了。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本案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除了判处刑罚外,还同时责令万某退赔银行本金398162.23元及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因此按照上述判决,万某还是要还钱的,并且法院后期也会将这部分民事判决事项移送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

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退赔部分及罚金,被告人未履行的,法院都会移送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局会对被告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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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对于恶意透支性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发生的概率还不是太多。大部分的信用卡逾期案件,还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去走。

刑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解决问题,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再加上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行为,本身就存在很多争议。

本案万某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其存在更换手机号码躲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因此大家一定要以此为警醒!尽量跟银行保持联系和沟通。

我们在日常消费时,也根据自己收入情况,量入为出,切忌盲目地进行无节制的消费。

来源:张伟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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