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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票据当事人及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票据追索(高频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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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票据当事人及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票据追索(高频考点整理))

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效力,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或称票据的定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②书面。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在票据上。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效力。③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收发室之处等,应依法定款式为之。

(2)无因性。票据行为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基础关系如何,票据关系的效力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因此,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①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或者消灭等到而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②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仅应持有和提示票据,证明票据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及其有效。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事实及其意思表示内容是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的,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记载以外的情事,不得影响或改变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

(4)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基本票据行为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此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可以进一步阐释为两方面:①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②各个票据行为均效力独立,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或者无效,并不当然使其他票据行为生效或无效。

(5)协同性。同一张票据上的票据行为人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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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拓展阅读

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票据当事人及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票据追索(高频考点整理))

票据当事人及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票据追索(高频考点整理)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1 出票人

2 收款人

3 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1 承兑人

2 背书人

3 被背书人

4 保证人

注意事项:

1 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其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

2 各票据付款人的确定:

(1)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2)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出票银行(即出票人)

(3)银行兑票的付款人:出票银行(即出票人)

(4)商业汇票的付款人:该汇票的承兑人

票据权利种类

1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的被背书人

2 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可能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权利的取得

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 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出票取得】

2 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转让取得】

3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特殊取得】

不享受票据权利的情形:

1 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形式有三种,分别是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1 支票

2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3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要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

申请:

1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或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才能申请公示催告

发布公告:

1 人民法院决定手里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发布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

2 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公示催告期间: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5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的15日

公示催告期间行为无效:

1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2 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普通诉讼

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互动

票据行为

出票

出票人签章: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行为无效

付款地,出票地: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

不得转让: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则产生票据效力

用途: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背书

种类:

1 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2 非转让背书:以授权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注意】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行使票据权利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1 背书人签章

2 被背书人名称: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意】委托收款背书还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质押背书还应记载质押字样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

背书连续:

1 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形式上连接)

2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粘单:背书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即粘单上的第一背书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禁转背书:

1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背书

1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期后背书: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不的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承兑

使用范围:仅适用于(远期)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

1 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2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应当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受理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为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即第3日为承兑日期)

承兑附条件: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 保证日期: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 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为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附条件: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保证责任:

1 保证人应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追索

适用情形:

1 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2 到期前追索——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任停止业务活动

被追索人的确定:

1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持票人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3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的形式:

1 取得拒绝证明:若持票人不能出示有关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 行使追索权:自收到拒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前手。未按规定期间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应当对延期通知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

追索的内容:

首次追索权的金额和费用:

1 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2 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权的金额和费用:

1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 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注意】追索的金额不包括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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