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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标准2022年(行贿受贿一起查!2022全国刑事检察最新路线图)

收贿罪量刑标准一、个人犯受贿罪(一)个人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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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标准2022年(行贿受贿一起查!2022全国刑事检察最新路线图)

收贿罪量刑标准

一、个人犯受贿罪

(一)个人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十万元-五十万元。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个人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受贿数额三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足立案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单位犯受贿罪

(一)单位犯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

单位犯罪之区别于个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主体的问题,而且在整个犯罪构成上,都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的特征,因而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对单位犯罪的定罪,主要应当从罪体和罪责两个方面加以认定:

1、罪名主体

(1)公司: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3)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

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

(1)国家事业单位

(2)集体事业单位

(3)私营事业单位

(4)机关:这里的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

(5)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2、处罚原则

(1)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2)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3)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单位受贿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受贿罪达成后那么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有法律问题的话可以咨询蓝箭律师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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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标准2022年拓展阅读

受贿罪量刑标准2022年(行贿受贿一起查!2022全国刑事检察最新路线图)

行贿受贿一起查!2022全国刑事检察最新路线图

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强调

以更优能动履职提升刑事检察工作质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总结2021年刑事检察工作,部署2022年刑事检察任务,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举行。会议强调要以更优能动履职提升刑事检察工作质效,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受贿罪量刑标准2022年(行贿受贿一起查!2022全国刑事检察最新路线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陈国庆出席会议并讲话,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志杰,最高检第一、二、三、四检察厅全体人员,办公厅、第五、九、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和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会。山东、四川、福建、广东省院作交流发言。

陈国庆指出,过去一年,刑事检察工作稳步推进并呈现良好发展态势,较高质效完成了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任务。新的一年,刑事检察维护安全稳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更加重大、使命更加光荣。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这条主线,要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坚定不移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治经济犯罪,抓好职务犯罪办理和没收违法所得缺席审判等特别程序适用工作。

刑事诉讼监督向来被誉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风口”,《法治日报》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2021年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立案和撤案数据同比分别上升;抗诉意见采纳率同比增加15.3个百分点,撤回抗诉率同比减少2.5个百分点,四川等地抗诉意见采纳率达到80%以上。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同比上升幅度高达70%以上,自行补充侦查上升2.6倍,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率都呈下降趋势。

完善证据审查方式

全面提升刑事检察工作质量

当前,检察工作欣逢最好发展时期,既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复杂的形势和挑战。“两个确立”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和思想指引。

少捕慎诉慎押已经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据介绍,2021年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成效明显,诉前羁押率较大幅度下降。

陈国庆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做到“从政治上看”,更加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推动这项政策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少捕慎诉慎押绝不是不捕不诉不押,不能搞“一刀切”。一方面,对罪行严重、社会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如严重暴力犯罪、暴恐犯罪,坚持依法从严从快适用逮捕措施;另一方面,要落实宽严相济,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将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案件、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等作为政策适用重点,依法能不捕不捕、能不诉不诉,争取办案效果最大化。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证据审查规范化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如何确保批捕、起诉案件质量,陈国庆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完善证据审查方式;二是加强证据的审查运用;三是严格非法证据排除。

陈国庆强调,要改变以往封闭式书面审查为主的审查方式,推行书面审查与调查复核、自行侦查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对重大案件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翻供、案件事实、证据存在重大疑问时,办案人员应当亲临案发现场进行复勘、亲自调查复核相关证据,调阅侦查机关的侦查内卷,切实增强发现不实证据的能力。

“要强化对言词证据的审查,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现象;强化审查后处理的实质化,对审查后确定证据体系存在问题,不能定案的,依法坚决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陈国庆表示。

陈国庆特别强调,关于报请核准追诉案件、高检院申诉交办案件、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办理,对这三类案件,省级院一定要切实承担起审查把关责任,上下联动,确保三类案件质量,防止矛盾上交。

刑事诉讼监督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在新时代检察监督整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陈国庆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以落实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抓手,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精准监督,促使合力共赢,维护司法公正。

健全派驻证监会检察工作机制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活动

2021年9月,最高检派驻证监会检察室正式成立。经过4个月的努力,驻会检察工作取得了良好开局。

孙谦指出,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检察履职,维护金融安全,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孙谦强调,一要健全派驻证监会检察工作机制。京沪深三地是三大证交所所在地,在资本市场中地位特殊。三地要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侦查机关更紧密联系,充分履行提前介入、联合办案、案件会商、行刑衔接、企业合规、源头治理等职能,全面发挥检察监督在促进完善监管、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的作用。二是以办案为中心,加大证券犯罪打击力度。要履行好检察主导责任,强化全链条追诉证券犯罪,同步审查涉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场外配资人员、中介机构是否涉嫌犯罪,同步审查洗钱罪线索,发现犯罪线索的,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证据确实充分的,直接提起公诉。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明确要求,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最高检等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孙谦强调,各地要认真落实。一要切实提高严查行贿犯罪的思想认识,对于行贿数额较大,长期、多次围猎腐蚀党员干部这类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行贿犯罪,必须加大查处追诉的力度,推动反腐败标本兼治。二要把握政策策略,做到宽严相济。要突出重点,如对于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的,要坚决严惩,形成强大震慑。要准确把握非罪、从宽处理的情形,对于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违反国家规定给付“回扣”“手续费”、所谓“不给钱不办事”的,有检举揭发或配合追逃追赃等情节的行贿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要注重与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企业合规试点相结合,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要依法履职,与监察机关加强配合、强化制约。发现行贿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犯罪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办理重大案件,要在提前介入阶段充分关注行贿人的处理问题。

加大涉案财产处置力度

有力铲除犯罪活动经济基础

当前,各类犯罪的逐利性明显增强。无论经济金融犯罪、新型网络犯罪,还是传统暴力犯罪、行受贿犯罪,犯罪分子不仅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更通过大肆敛财、为继续实施犯罪积累资金,甚至意图非法控制某一行业、特定市场,这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更潜藏着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

孙谦强调,一要加大财产刑适用量刑建议力度。在适用主刑的同时,要加大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二要增强追赃挽损实效。坚持应追尽追原则,把追赃挽损贯穿到案件办理全过程,高度重视运用反洗钱等手段发现、移送涉案资产线索,及时督促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避免遗漏可追缴资产,避免造成涉案财产被隐匿转移或毁损。要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等制度政策,把退赃退赔作为适用不起诉、从宽处罚或者确定从宽幅度的重要条件,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

孙谦特别强调,涉案财产处置要严格依法,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已办结案件的涉案财物要及时规范处置,避免长时间搁置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蒋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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