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狗伤人 主人该当何责(狗伤人,能否追究犬主刑责,国外狗伤人事件对犬主有哪些刑责?)
?案情:10月的一天,钱-蓓像往常一样,带着自己一岁的儿子到楼下花园散步。这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了他们的身边,正当钱-蓓打算抱着孩子绕道走的时候,汽车后备箱里冲...
?案情:
10月的一天,钱-蓓像往常一样,带着自己一岁的儿子到楼下花园散步。这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了他们的身边,正当钱-蓓打算抱着孩子绕道走的时候,汽车后备箱里冲下来一只大狗,冲着钱-蓓的小腿一口咬下去后便对着孩子的脸一顿乱咬。
周围的居民立马上前将恶犬赶走,但为时已晚,孩子早已面目全非。脸上伤口多达100多条,最严重的伤口在额头上,竟然已经清晰地见到白骨。
钱-蓓立马将孩子送到医院,但由于伤口太深,有的地方肉都没有了,医生不得已在宝宝脸上缝了上百针。并且据医生所说,孩子面部很有可能留下永久的畸形。
经过警方调查,这条咬人的大狗是烈性犬。而狗的主人是一名叫李-涛的男青年。李-涛今年23岁,是一个地道的“啃老族”,中专毕业后一直游荡在社会上,没有任何经济收入。而李-涛的父母在事发后曾到医院看望孩子,但对于赔偿却只字不提,此后便没有再出现。那么恶犬伤人,狗主人该当何责?李-涛没有经济收入,其父母又怠于赔偿,钱-蓓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不乏其例。对于恶犬咬伤他人致人重伤,狗的主人该当何责,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十章专门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规定。该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侵权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咬伤他人的是一只烈性犬,属于法律规定禁止饲养的动物。由于未经养犬登记,从表面上看,李-涛是狗的主人,但因李-涛没有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与父母一起共同生活,这只烈性犬实际上是属于家庭财产,其父母也应该被理解为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李-涛没有经济收入,其父母又怠于赔偿的情况下,钱-蓓可以将李-涛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照上述法律规定,钱-蓓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将李-涛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求追究其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取得受害人谅解,对于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一般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相关法律知识: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恶狗伤人 主人该当何责拓展阅读
狗伤人,能否追究犬主刑责,国外狗伤人事件对犬主有哪些刑责?
狗是人类最早驯化的动物之一,如今狗早已经成为了许多人生活中的最佳伴侣。看家护院,陪人玩耍,甚至地震救灾,生活中处处会有这群小动物的身影。许多人早已将狗视为自己的“最忠实的朋友”。可是近年来,犬类伤人事件在社会上屡见不鲜。原因多样,可能是监管不严,可能是攻击性强、兽性烈,也可能是被害者故意挑逗等。
母女二人被4条恶犬围攻,犬主拒绝赔偿
在萧山区的朝阳银座,发生了一起狗伤人事件。杨女士极其母亲上顶楼收衣服时遭到了4条狗的围攻,母亲伤势严重,因为失血过多出现了休克症状,被送进急救病房。事后,犬主表示只愿意承担医药费,但拒绝赔偿,让杨女士直接走司法程序。
恶犬伤人
犬主何以如此“冷漠”,是受害者的一面之词,还是犬主有钱不怕赔?外人不得而知。不过,像这类事件,最终除了经济赔偿,犬主恐怕也不会有其他方面的损失。因为,针对一般的犬只咬人事件,我国《民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法条虽规定了侵权情形及承担责任情形,但是受害者经常会遇到找不到饲养者,或饲养者没有赔付能力、诉讼无法获知被告信息、被遗弃动物咬伤无法确定遗弃者身份等情形。我国法律对被狗咬伤界定为侵权,而侵权采取的过错责任原则,最多就是民事赔偿,民事后果都是很轻微的后果,很多人拒不履行,受害者也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恶犬伤人
狗伤人,是否可以追究犬主刑责?
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狗咬伤人,主要是追究民事责任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正是缘于制度执行力的缺失和饲养者的违法成本过低,才导致了恶狗咬人的屡禁不止。正如本起事件中,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咬人的斗牛犬已经被执行注射死亡处理,责令狗主人将其余四条犬只迁往别处饲养,并且将对狗主人罚款3000-5000元。老实说,笔者觉得这样的处罚很不公平,杨女士母亲被咬重伤,即便不死,情况也是相当严重的,怎么仅以罚款了事?再者,狗主人的态度也不好,旁观狗逞凶,事后处理也不够诚恳积极,留下诟病。
然而事实上,世界各国对恶犬伤人早就追究刑责。
自2005年以来,英国被狗咬伤入院者每年均达数千之多。然而根据此前法律,在英国恶犬伤人乃至致死的案例中,狗主人最高只需承担两年监禁、数额不等的罚款,或两者并罚。2014年重新修订的英国《危险犬类法案》,法案强调狗主人对狗的看护责任。恶犬伤人,狗主人将面临最高刑罚5年的有期徒刑;恶犬伤人致死,狗主人可能面临最高14年的牢狱之灾。
在美国,所有的州都通过了各自的《恶犬法案》,明确提出对伤人的恶犬及其主人要严厉处罚。如果一条狗被认定有危险倾向,主人却没有严加防范和处理,造成狗咬伤、咬死他人,狗的主人要被判入狱,同时还要罚款。
在俄罗斯,狗上街须挂牌标明攻击性。俄罗斯政府规定,要求每条上街的狗都要挂上一块牌子,牌子分为红、黄、绿三种。红色牌说明狗具有攻击性、大家见到就要远离;黄色牌代表狗基本不伤人,但也别掉以轻心;绿色代表狗绝对没有危险,可以随便接近。
在德国,新人养狗需要考取“养狗执照”,养狗需要每年交50-150欧元不等的“第三方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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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制度管狗重在对恶狗咬人现象的防患未然,那么,追究饲养者的刑事责任就是对漠视制度者咎由自取的严厉问责。只有升级对恶狗咬人结果的处罚力度,才能倒逼饲养者积极加强对狗的管理。毕竟制度管狗不如法律管人。应当立法明确养犬者对疏于管理造成他人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赋予公民猎杀烈性宠物的免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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