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抗家暴是正当防卫吗(反抗家暴被认定正当防卫,让弱者敢于说不)
一、反抗家暴属于正当防卫吗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9条指出:要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
一、反抗家暴属于正当防卫吗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9条指出:要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三、家庭暴力的表现
(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三)性虐待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四)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五)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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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家暴是正当防卫吗拓展阅读
反抗家暴被认定正当防卫,让弱者敢于说不
一些家暴受害人潜意识里会认为家暴属于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故羞于向他人诉说,更不愿选择公力救济,宁可忍辱负重地屈从于家暴。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这两天,一则“妻子屡被家暴为护子捅刺丈夫致重伤 法院:系正当防卫”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报道,邱某梅和丈夫张某婚后感情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分居数月后,2019年7月3日凌晨1时许,张某来到邱某梅与儿子居住的小区,对邱某梅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邱某梅为防止刚做手术不足一月的儿子受伤,拿起水果刀向张某背部连刺三刀,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邱某梅取得了丈夫谅解,以求得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2020年6月24日,武汉市新洲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是正当防卫,邱某梅无罪。
近两年来,涉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案件不断出现,尤其是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更引起舆论密切关注。此次涉事家暴受害者反击施暴者构成正当防卫案件,在同类案件中尤为罕见。到头来,当地司法机关的判定,无疑给了处在家暴阴影中的人以底气,让其敢于向家暴说不。
随着文明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升,很多人已认识到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但遗憾的是,依然有很多人有意或无意地施加家庭暴力,甚至养成了家暴的劣习。很多受害者则基于各种原因忍气吞声,既不敢反抗,也不愿对外张扬,更不愿报警求助,导致持续地受到侵害。
而且,有些家暴受害人潜意识里会认为家暴属于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故羞于向他人诉说,更不愿选择公力救济,宁可忍辱负重地屈从于家暴。
因此,敢于理直气壮地反抗施暴者仍不多。具体到此事件中,张某凌晨1时打电话、敲门、用小石子砸窗户等方式入室,对邱某梅进行辱骂、殴打,后又殴打其儿子,邱某梅徒手制止无果后,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背部连刺三刀,其中两刀刺入胸腔。由此可见,邱某梅是在其本人及其儿子遭遇紧迫的侵害且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时的无奈反抗。
值得注意的是,昆山反杀案等案件中,施暴者均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危及性命严重暴力侵害,被害人采取的防卫手段导致了施暴者死亡,最终被认定为无限正当防卫措施。而武汉这起事件中,施暴人应仅是实施“家暴”,没有严重侵害其儿子人身健康的故意,由此进行反抗制止并致施暴者重伤二级的妻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
该起案件的典型和示范意义在于,不仅是面对严重施暴者可采取正当防卫,面对普通暴力行为也可以。即便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被害人也不必低人一等、忍辱负重。这彰显出,任何施暴行为都是错误的,都该被制止和反抗。司法机关也该像该案中涉事法院这样,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苛刻以待、吹毛求疵。这样也有利于强化“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风气,切实鼓励人们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让弱者敢于说不,让正义“不委曲也可以求全”。
□史洪举(法官)
编辑:何睿 校对:刘越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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