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对合同违约怎么处理(定金和违约金都约定了,怎么办?)
双方都对合同违约怎么处理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各自违反合同义务,各自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轻微瑕疵,而债权人也构...

双方都对合同违约怎么处理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各自违反合同义务,各自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轻微瑕疵,而债权人也构成了受领迟延,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成为违约行为的主体。
在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不严格区分故意或过失,即过错程度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意义不大,但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如要承担民事责任,就要考虑双方过错的大小。此时,过错的程度就变得非常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属于适法的情形,不能被纳入双方违约的范畴。比如,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承揽人违约的情形下,定作人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情况将其认定为双方违约,显然是在滥用双方违约制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是因对方违约而正当行使抗辩权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
1、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样也是非违约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非违约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在我们接触到的案件中,许多当事人根本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责任条款,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违约给付,不以实际损害作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只要有明确约定,违约方就应当支付违约金。特别是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通过约定违约金,可以对违约方进行法律制裁。
3、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应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4、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一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出现违约,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毕竟这个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一般还是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可以对合同的一些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改,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蓝箭律师网相关律师。
双方都对合同违约怎么处理拓展阅读

定金和违约金都约定了,怎么办?
李先生近期因为买二手房的事情而苦恼,看中的房子花钱也买不到了,想要个违约金还不知道如何处理,咨询好多人后观点还不一致,无奈之下来找笔者求助。笔者了解后,认为李先生遇到的事有一定现实意义,整理后和大家分享。
简要案情:
李先生想买套住房,精挑细选后看上了彭先生的二手房。2019年10月,两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子总价100万元,李先生要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5万元定金、一个月内付清全款后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若一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向守约方赔偿合同总价100万元的30%(即30万元)违约金。签完合同当天李先生按约定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立即开始筹集其他合同款项。无巧不成书,几天后,李先生正在筹集房款过程中,彭先生通知他一个特别情况:受到彭先生与他人此前存在经济纠纷影响,房子被法院执行查封了、没法办过户、不卖了。李先生对彭先生此前存在的经济纠纷毫不知情,发生这样的事情很是恼火,当时就向彭先生提出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后解除合同的主张,但彭先生认为30万元太高了、甩了句只同意退回5万元定金就再没其他回应。双方至今也没能协商解决这件事。2020年期间房屋被法院实施了司法拍卖。
李先生觉得自己特憋屈,这事影响了自己买房安家,还觉得彭先生的行为极其不负责任,再加上这3年房价涨了给自己形成隐形损失,李先生认为这些都由彭先生承担,30万元都不够,于是想坚持要求赔偿3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一分都不能少!
法律规定:同时存在的定金和违约金约定,由守约方选择!
李先生对向彭先生主张赔偿30万元违约金的想法产生了疑虑。合同中合同中同时存在5万元定金和30万元违约金的约定,那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由于李先生的事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所以这事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前后的法律对同时存在定金和违约金约定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由守约方选择!
实践探讨:若李先生选择适用30万元违约金,会获得支持吗?
彭先生不同意李先生提出3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这个争议快3年了都没能解决,李先生准备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争议。起诉前,李先生多处咨询过法律工作人员,但却遇到了两种不一样的观点,把李先生犯难了,来看看两种观点的具体情况:
观点1:李先生主张的30万元违约金能够获得全面支持。理由: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违约金条款约定亦有效,作为守约方的李先生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彭先生完整承担责任,结合本案中彭先生订立合同前隐瞒房屋可能被法院执行的过错、当地房价有一定上涨的事实等,适用在合同总额占比为30%的违约金条款系符合约定的,也能彰显法律对守约方的合理保护和对违约方的惩治。
观点2:李先生主张的30万元违约金可能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少于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理由:尽管彭先存在隐瞒事实等过错,但违约行为是在合同履行几天后就发生,李先生此时已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已支付的5万元定金在买卖价值约100万元房屋的合同中占比很小,不影响李先生另行买房,当地房价上涨与本案彭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关系不大。所以李先生的实际损失主要就是支付5万元后的利息损失,约3年的利息计算后大约是5千多元,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即使给予上浮利息的处理后李先生获得的支持也极可能少于双方返还定金的10万元。
笔者观点和建议:
笔者更认同观点2。
结合司法实践发现,我国法律对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以弥补损失为基础、适当对违约方给予惩治的法理思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同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裁判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的损失。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几天后就发生了违约行为,已履行的内容仅是支付了定金5万元,违约行为发生后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解决争议被搁置的时间不合适认定为哪一方的责任,且若支持守约方的利息补偿就是对已付资金的时间价值损失的补偿、同时已经把责任适当加给了违约方承担。
遇到违约金和定金约定同时存在于合同内容中的情形时,守约方主张和行使的权利是二选一。守约方要结合合同本身内容约定、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违约影响程度和范围、有无损失扩大及其责任方等综合因素后进行选择,才能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