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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无责任人是否要赔偿(副科级干部冒名“副局长”出庭应诉,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三人被处分)

责任人是否要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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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无责任人是否要赔偿(副科级干部冒名“副局长”出庭应诉,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三人被处分)

责任人是否要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责任人是否要赔偿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交强险有规定无责方承担部分赔付责任,但是并非所有案件无责方都承担赔付责任,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在有责方能够全部赔付的情况下,无责方无须承担赔付责任,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无责方才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当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导致事故自然也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况无责任

交通事故中,对方有以下行为的,对方负全责,相应的己方就无责任: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无责任人一般有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或者是由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等情况。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2022无责任人是否要赔偿拓展阅读

2022无责任人是否要赔偿(副科级干部冒名“副局长”出庭应诉,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三人被处分)

副科级干部冒名“副局长”出庭应诉,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三人被处分

华商报大风新闻今年7月21日报道的《出庭“副局长”被指身份不符,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假证明?组织部门:已接到反映正核实调查》一事有了处理结果:近日,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回复举报人,已对三名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并做书面检查处理。

出庭应诉副科级干部被证明“副局长”,原告认为此举涉嫌“造假”

华商报此前报道,孙先生是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在当地承包有30余亩土地种植苹果。2022年2月,因土地征收赔偿协商未果,孙先生将内黄县政府、内黄县自然资源局起诉至内黄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后来,吕师傅补充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支付补偿安置费用472万余元。

2022无责任人是否要赔偿(副科级干部冒名“副局长”出庭应诉,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三人被处分)

今年3月、6月,该案两次在内黄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期间,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副科级干部张某某参加了庭审,但内黄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给法院的书面证明却称“张某某为该局副局长”。

获悉此事后,孙先生认为内黄县自然资源局涉嫌“造假”。虽然虚假证明对案件的审判没有产生实质影响,一审法院判决他们胜诉,但内黄县自然资源局派一个副科级干部冒名副局长出庭应诉的性质很恶劣。“执法部门不守法,怎么让群众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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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孙先生将此事向内黄县、安阳市两级组织部门作了反映。

对公务文书严肃性认识不足,3责任人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近日,孙先生收到了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对此事的处理意见书。

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在处理意见书中称:出庭应诉的张某某2014年1月任该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副科级),2021年12月为该局副科级干部。在孙先生起诉该局一案中,该局工作人员在出具应诉证明时,按照日常称呼习惯,将“副科级干部”表述为“副局长”。

“副科级干部”与“副局长”虽然都是局领导,但职务不同,工作人员开具证明时没有严格区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通过此次事件,曝露出我局在机关工作作风中,还存在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政治素质不高、对待工作不够严谨细致、对公务文书严肃性认识不足等问题。

2022无责任人是否要赔偿(副科级干部冒名“副局长”出庭应诉,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三人被处分)

2022年7月22日,该局召开专门会议,详细通报此次事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7月26日,经该局党组会议研究,根据调查情况,一是对法规信访股股长王某某予以诫勉谈话并做书面检查处理决定;二是对局公章管理人员陈某某予以谈话提醒并做书面检查处理决定;三是对主管法规信访工作的局党组成员刘某某作全局通报批评处理决定。同时,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以此为戒,在以后的工作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法律意识,以严谨细致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份工作,一言一行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提高行政能力,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10月31日下午,内黄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向华商报记者证实,孙先生向记者提供的处理意见书属实,该局对此事非常重视,将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孙先生介绍,10月26日,内黄县政府向他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决定补偿他127万余元,他对此不服,将依法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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